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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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因果关系
时间Sun Nov 15 16:45:12 2009
这是研究所考题 还是转学考?
答题方向会有点差别
研究所考题需针对该校老师再写出独门暗器见解
以下介绍答题方式
由抽象而具体
先论述只以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的话
学者批评限制太宽
举例:上帝创造了甲丙丁 甲丙丁皆与乙死亡有关
所以上帝亦是乙死亡条件 所以上帝有罪?
显然不应做这麽宽的解释
第二步骤在条件说之前引进行为的概念
介绍一下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保证人义务)
丙没有作为义务 亦没有作为
举例:某A被某B举起来丢某C 某C被压死
某A无作为 不该当杀人罪
所以34不进入到因果关系审查
最後介绍客观归责理论
因果关系成立後
再用制造法所不容许风险(风险升高) 风险实现 构成要件效力范围 判断归责
次用实务上的相当因果检验(5,6无相当因果)
1从头到尾皆成立
2能主张紧急避难
回答到这里应该够你写半小时了
如果是司法官或法研在拨个五到十分写独门见解(懒的写)
律师的话写上面就够了
主要答题关键在於
不要题目只问有没因果
答案就只回 有 或没(这样回答半分钟就写完)
相关概念 判断标准都要一起检讨
※ 引述《j791126x (请给我黄金)》之铭言:
: 甲追杀乙,乙向前奔,恰巧丙挡在其逃生去路上,乙企图猛推丙到一侧,丙失去重心,
: 撞向丁,非但两人一起受伤,更严重挡住乙的逃生去路,被甲追上砍杀。
: 请问:
: (1) 甲的举止和乙的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2) 乙的举止和丁的受伤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3) 丙的举止和乙的死亡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4) 丙的举止和丁的受伤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5) 甲的举止和丙的受伤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6) 甲的举止和丁的受伤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对於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实际上不相同弄的小弟我有些错乱
: 希望板上的高手能替本人做出回应
: 感激不尽。
: 不好意思没注意到
: 出处:台北大学法律学系考古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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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37.178.225
※ 编辑: hoboks 来自: 114.137.178.225 (11/15 16:45)
1F:推 j791126x:只是大一的期中考= = 感谢认真回文 11/15 17:20
2F:推 Fuzishan:想到就手酸了 不过因果关系不能无限上纲推倒很重要 11/15 18:15
3F:→ Fuzishan:有无义务 作为不作为 也很感谢回应 学到很多 11/15 18:15
4F:推 stre1654:像是许大法官在他文章里面也说过,Glaser提出因果关系定 11/15 18:23
5F:→ stre1654:义的时候,其实就定义观之是蕴含着「相当性」的判断 11/15 18:24
6F:→ stre1654:是说原PO也少了「相当因果关系」的介绍,虽然不是刑法学 11/15 18:25
7F:→ stre1654:界的主流主张,但我国实务上(76-192)还是采这一说,重要 11/15 18:26
8F:→ stre1654:性应该也比客观归责论高吧 11/15 18:26
9F:→ Eventis:其实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要确定什麽结果可以/不可归责於什 11/15 18:55
10F:→ Eventis:麽人的什麽行为,也就是在原因与结果间拉起一条因果关系的 11/15 18:58
11F:→ Eventis:线,并检讨其是否能通过学说的要件,被稳定地建立. 11/15 19:00
12F:→ Eventis:所以如果就条件因果+客观归责来说,每题就举止->结果,照要 11/15 19:01
13F:→ Eventis:件(e.g.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可不可归责责(典型的风险实现?) 11/15 19:06
14F:→ Eventis:一个个检讨,然後考试时很认命的就检讨标的,要件,结果,一直 11/15 19:07
15F:→ Eventis:重复这个操作就结束了.(通常Orz) 11/15 19:07
16F:→ hoboks:疑 我有提要写相当因果啊 11/15 19:14
17F:→ Eventis:有,我有用全文搜寻看到XD 11/15 19:44
18F:→ Eventis:不过纯就答题来讲,这题只问因果关系,如果检讨到违法性层次 11/15 19:44
19F:→ Eventis:的避难去应该会被扣分@@....... 11/15 19:44
20F:→ Eventis:毕竟一个问的是因果间的事实上联结,另一个却是在判断行为 11/15 19:45
21F:→ Eventis:情状下是否有例外的规范容许性. 11/15 19:45
22F:推 Okawa:既然题目只问因果关系 答题时不妨先点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1/15 23:16
23F:→ Okawa:是以规范的观点加以判断」然後再分别讨论『结果原因』及 11/15 23:18
24F:→ Okawa:『结果归责』。前者也就是条件关系;後者包括相当因果理论 11/15 23:18
25F:→ Okawa:客观归责理论,分别讨论。最後便能得出有OR无因果关系的结论 11/15 23:21
26F:→ Eventis:这样写好像会被龙哥打xx,因为条件因果是事实上的连结,而不 11/16 04:47
27F:→ Eventis:是规范上的评价@@? 11/16 04:48
28F:推 j791126x:推楼上 我们老师说单只论因果关系并不能将犯罪有无或是 11/16 18:59
29F:→ j791126x:其余的概念讨论进去 只问"有无因果关系" 所以这就是我弄 11/16 18:59
30F:→ j791126x:不清楚的地方 11/16 18:59
31F:→ hoboks:那是因为此题是期中考 11/16 20:03
32F:→ hoboks:而且你们老师有讲限制你也不先讲 答案也不试着自己先写Orz 11/16 20:04
33F:→ hoboks:只论因果那每题都有因果 有啥好写 全世界犯罪的因都是 11/16 20:07
34F:→ hoboks:上帝害的 谁叫上帝要造人? 11/16 20:08
35F:→ hoboks:我就不信你们老师要的是这种答案 何不你自己试着推导看看 11/16 20:09
36F:→ Okawa:Eventis 重点就在於 题目这样问 不可能只问条件因果而已 11/16 21:33
37F:→ Okawa:而传统学说本来就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等於条件关系 11/16 21:34
38F:→ Okawa:在传统学说下 『条件说』只是众多因果理论之一罢了 11/16 21:35
39F:→ Okawa:大约从林山田开始 留德学者多会区分结果原因和结果归责 11/16 21:37
40F:→ Okawa:但并非每个人都这样说 尤其蔡墩铭、韩忠谟、褚剑鸿这几位 11/16 21:38
41F:→ Okawa:老前辈的书上 都还是认为刑法的因果关系是规范的因果关系 11/16 21:40
42F:推 j791126x:我先跟h大致歉 没说清楚限制的确是我的错 不过我是很 11/16 22:34
43F:→ j791126x:认真的想找出答案 不只为了期中考更为了以後的国考 11/16 22:34
44F:→ j791126x:若有冒犯之处敬请包含。 11/16 22:35
45F:→ j791126x:另外,我们郑老师逸哲定义的因果关系为"一个行为对於特定 11/16 22:36
46F:→ j791126x:具体结果的发生,如果能想像其不存在的话,则该行为即非 11/16 22:37
47F:→ j791126x:该结果之原因。是以这个前提来做他出的期中考的 11/16 22:37
48F:→ j791126x:故他说不需讨论是否有犯罪事实或是犯了何罪,因为当有因 11/16 22:38
49F:→ j791126x:果关系时,也不一定有罪。 还是感谢H大认真的回应 11/16 22:38
50F:推 Okawa:楼上打了我好大一巴掌 这样看来他要问的就是条件关系了 11/16 23:10
51F:推 j791126x:对不起喔= = 但是没办法我只是小大一什麽都没学过... 11/16 23:33
52F:→ j791126x:感谢您的回覆:) 11/16 23:34
53F:→ hoboks:所以根据郑老师的定义 你觉得答案是? 11/17 02:07
54F:→ Eventis:我在整理因果关系笔记时也有参考,就结果来说的确是评价性 11/17 03:34
55F:→ Eventis:的,但是为了要把事实上的关联与评价上的在概念上区分,所以 11/17 03:35
56F:→ Eventis:本来因果关系为一体的归责目的,就被拆开成了事实上连结的 11/17 03:36
57F:→ Eventis:因果关系与规范评价上的归责判断.我个人的理解是,在条件因 11/17 03:36
58F:→ Eventis:果下,其实是回到原始的 行为<=>结果 的等价性命题,但是因 11/17 03:37
59F:→ Eventis:为这个命题在现实的不可证立性,所以只好扭扭捏捏的用规范 11/17 03:37
60F:→ Eventis:评价的方式绕过去.前阶段的条件因果在筛选上的效果根本不 11/17 03:38
61F:→ Eventis:大,因为那只是利用若存在(行为)&(不可能发生结果),与(不存 11/17 03:39
62F:→ Eventis:存此行为)&(具体结果之发生)任一命题恒真时,会与行为结果 11/17 03:40
63F:→ Eventis:的逻辑上等价性产生矛盾,要求如此严格,能被筛掉的条件少之 11/17 03:41
64F:→ Eventis:又少,一如车神所说,真的把蝴蝶效应这种解释拿进来时,还有 11/17 03:41
65F:→ Eventis:什麽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毋宁说整个条件因果+客观归责 11/17 03:42
66F:→ Eventis:的重点其实还是落在後段客观归责的法所不许的风险实现,因 11/17 03:43
67F:→ Eventis:果关系似乎是拿来掩饰其过份仰赖规范评价的遮羞布@@a 11/17 03:44
68F:→ Eventis:但如果过度的放宽在因果关系对消去的门槛,其实这也就已经 11/17 03:47
69F:→ Eventis:不是条件因果,而是在操作重要性理论或是相当因果关系了. 11/17 03:48
70F:推 Okawa:简单说 传统教科书上的因果关系论 可以把客观归责理论包进来 11/18 23:04
71F:→ Okawa:你去看蔡墩铭的刑总就是这样写的 又如上次被人问到91书记官 11/18 23:06
72F:→ Okawa:某题要怎麽写 题目也是问「有无因果关系?」 但国家考试总不 11/18 23:06
73F:→ Okawa:会只想看你写条件关系而已吧 所以还是要判断一下出题者在问 11/18 23:07
74F:→ Okawa:什麽 而在原PO的情况下 真的是只问条件关系而已 但在国家考 11/18 23:08
75F:→ Okawa:试OR其他考试的场合 如果只讨论有无条件关系 大概会欲哭无泪 11/18 23:08
76F:→ Okawa:所以 尽管我也认同「结果原因、结果归责」的层次区分 但考题 11/18 23:10
77F:→ Okawa:在问有无因果关系时 如果用客观归责论者的观点去解题 势必会 11/18 23:11
78F:→ Okawa:写出「因为客观上不可归责,所以没有因果关系」这样的论述 11/18 23:11
79F:→ Okawa:过程 而若不这样写 试问又要怎麽回答考题所要问的问题? 11/18 23:12
80F:→ Okawa:但这种论述过程显然就和「结果原因、结果归责」的层次区分 11/18 23:13
81F:→ Okawa:打架了 所以我最前面的推文才说 要先写「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1/18 23:13
82F:→ Okawa:是法规范观点下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归属关系」 然後才能展开 11/18 23:14
83F:→ Okawa:客观归责的论述呀! 11/18 23:14
84F:→ Eventis:其实我是一时跑题XD.....只是感慨条件因果+客观归责的情形 11/19 01:17
85F:→ Eventis:条件因果那层就像盲肠一样Orz 11/19 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