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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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刑法公务员之定义
时间Wed Nov 11 23:52:44 2009
一、刑法公务员概念以行政法(公务员法)的人事职位为定义,是否妥当,可参考
黄荣坚老师对於新修法之评论(基础刑法学二版)。
旧法大抵类似采旧主体说概念,新法略有修正,但不脱行政人事的范畴,
黄老师有不同的见解(类似新主体说,但不全然,请自行参阅)
二、新法修正公务员,依甘老师的说法分成
1.身分公务员:必须是属於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内的行使公权力代表
2.授权公务员
3.委托公务员(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定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条
详言之:
a.需有法规依据
b.授权私人行使公权力,与此相对的乃业务委托(不涉及公权力行使)
另外如法律自始委托(画分)私人行使公权力(如船员法赋予船长必要处置权及
紧急处分权)的,学说上有称为法律委托,但非行政委托之概念。
c.行政委托须具备独立性:完全的独立性包含
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做成处分或决定的「名义上」独立
独立执行委托业务的「执行上」独立
惟不以两者兼具为必要,必要者乃後者。
因此,独立行使公权力的事实行为,仍可定义为行政委托,如行政检查。
与此相对的乃是行政助手的概念,亦即虽私人行使行政任务,但受行政机关
的指挥监督,是行政机关手足的延伸,如义交指挥交通需接受警察人员的指导,
或者拖吊业者执行拖吊业务时须受警方监督。
(可参考 蔡茂寅,行政委托相关问题之研究,收录於当代公法新论(中))
好了,问题在於这是行政法效果归属上的问题,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在刑法公务员概念?
刑法公务员概念是用来处理公务员犯罪的类型,难道拖吊业者就不可能(公务员)诈取财物
?不可能图利而侵犯国家法益?
三、公立大学老师的例子
1.公立大学老师非身分公务员
因公立大学老师"教授学业"、"考核成绩"亦非属公权力行为
(私立大学老师也同样做这些事情,可见应非公权力行为,参照修法理由)
所以即便是身分公务员,应该也要限於"从事公共事务"。
2.公立大学教职员如依政府采购法采购,则该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前阶段(招标、
审标、决标)等乃属公法行为,因此属於执行公权力行为(从事公共事务),符
合新法授权公务员之概念。
※ 引述《zanefung (zane)》之铭言:
: 最近要期中考
: 而这次重点会考公务员(老师是甘添贵,新刑法的公务员是他修的)
: 看他自豪的样子 八成会考
: 但其中有些地方我弄不懂
: 1就是 刑法第十条第2项第1款後段为
: 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共事务 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 甘老说这是授权公务员
: 然後刑法第十条第2项第2款为
: 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 是委托公务员
: 请问他们差在哪? 不都是由国家给予权限吗 ?
: 2甘老的书上写 授权公务员行使私经济行为则不是公务员
: 但上课时他有提到像公立大学老师依采购法采买文具等时
: 则其身分为授权公务员(这是我的笔记)
: 可他另外给的讲义上这是属於私经济行为阿 为什麽算公务员?
: 3他给的讲义提到行政委托跟行政助手(就是类似拖吊等工人)皆不属於公务员
: 可他们和委托公务员有差嘛? 都是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委派任务阿
: 以上是我搞不清楚的三点
: 拜托各位能否帮我解答一下
: 因为问别人的回答都有些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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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52.182
1F:推 Eternalwing:不知法官在新法是否属於公务员呢? 11/12 11:30
2F:→ vn503709:显然是第一种公务员,法官无论在新旧法都理当是公务员, 11/12 19:28
3F:→ vn503709:并无争议。 11/12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