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wonetwo (In 台中 >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抗告? 不得再行抗告? 傻傻分不清楚
时间Tue Nov 10 16:26:42 2009
敝人先引两个条文,请各位先知就此两条文举例说明,感谢。
搞不懂它为何说不得抗告了,在另一条又说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抗告。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55条
被处罚人不服警察机关之处分者,得於处分书送达之翌日起五日内声明异议。
声明异议,应以书状叙明理由,经原处分之警察机关向该管简易庭为之。
同法第57条第三项
对於简易庭关於声明异议所为之裁定,
不得抗告。
同法第58条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机关对於简易庭就第45条移送之案件所为之裁定,有不服者,
得向同法院普通庭
提起抗告;对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课本说,地方法院简易庭为第一审,地方法院普通庭为第二审并为终审,
为三级二审制例外之情形。
请问第55条是原则(只到简易庭,然後就不得抗告了)
,第58条是例外(因第45条移送案件所为之裁定,可以向普通庭提起抗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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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是这麽说的:
来无影去无踪
惰性发就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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