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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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再次请教一则问题
时间Sun Nov 8 22:54:51 2009
刑事上处罚过失的犯罪类型不多
某甲不慎损坏门锁应该无法可罚
民事责任上
某甲须赔偿某乙 扣除折旧後的门锁一个
至於被窃的财产而言
笔者以为 与被窃的结果应无相当因果关系
就一般人而言 每天都会检查门锁是否有上锁
某乙每天睡前本应检查门锁锁了没
因此不可将遭窃之结果归责於甲
故某甲对於某乙的财产遭窃
不应负184I前段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 引述《spreaddream (sure)》之铭言:
: 想请问
: 假若
: 某甲至朋友乙之住处拜访
: 不慎损坏朋友家之门锁而未告知乙
: 而乙就寝时一时疏忽而忘了检查门锁是否锁上
: 导致小偷入侵而损失财物
: 那麽
: 某甲必须负何种责任呢?
: 损失的财物是否该由甲负责?
: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1/08 22:55)
1F:→ BGlala:个人认为 有184的适用 但甲可以主张217条与有过失减少赔偿 11/08 22:59
2F:→ hoboks:楼上B大应是对损坏门锁与失窃的价值判断 认为有相当因果关 11/08 23:04
3F:→ hoboks:系 是吗? 11/08 23:04
4F:→ BGlala:如果没有前面这个行为 後面这个结果有可能不会产生 11/08 23:06
5F:→ BGlala:但是因为前面这个行为造成後面这个结果的机率大增 11/08 23:06
6F:→ BGlala:个人认为有因果关系! 但乙自己疏於检查 所以才拉217 11/08 23:07
7F:→ BGlala:个人认为 乙有两个请求权分别对甲跟小偷 如果小偷赔了 11/08 23:13
8F:→ BGlala:那麽甲可以主张216-1 若小偷没赔 拉217 11/08 23:13
引一个实务见解
我大致讲一下这个案例以及实务见解的意见
某甲开车去餐厅 把车交给某乙(泊车小弟)去停
某乙没把放key的抽屉上锁 就跑去喝水
结果就害某甲的车子被干走
最高法院是认为
某乙虽有过失
但不见得有相当因果关系
不过我觉得这边也是价值判断的问题啦
而且地院跟高院应该也是支持某乙顾着喝水不上锁的行为与遭窃有相当因果关系
【裁判字号】 90,台上,772
【裁判日期】 900503
【裁判案由】 损害赔偿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号
上 诉 人 红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叶凤鸣
诉讼代理人 黄永琛律师
被 上诉 人 泰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陈朝亨
右当事人间请求损害赔偿事件,上诉人对於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湾高等
法院第二审判决(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五三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原判决除假执行部分外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诉人主张:诉外人金亿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亿镇公司)於民国八十七年
一月间以该公司所有之牌照号码PC-七九九八号宾士自用小客车一辆,向伊投保窃
盗损失险。该公司负责人黄义雄於八十七年五月二日晚九时许,驾驶该车至上诉人经
营之红釆餐厅,将该车交予上诉人雇用之泊车员郑希平代为停妥後,郑希平将汽车钥
匙置於泊车台未上锁之抽屉内,疏未注意保管,即离开泊车台进入餐厅取水,致遭不
详姓名人乘机窃取该汽车钥匙,将该汽车开走。郑希平对於金亿镇公司因此所受损害
,应负过失侵权行为责任,上诉人为其雇用人,亦应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伊已依系
争保险契约给付保险金新台币(下同)二百四十一万六千零五十元予金亿镇公司,依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得代位行使该公司对於上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情。求为
命上诉人给付伊二百四十一万六千零五十元及加付法定迟延利息之判决。
上诉人则以:
系争汽车系遭第三人窃取,与郑希平之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郑希平对
系争汽车未为任何不法侵害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被上诉人不得请求伊负雇用人之
损害赔偿责任等语,资为抗辩。
原审以:被上诉人就其主张之上开事实,已据提出汽车保险单及领款收据为证,并经
证人陈正森於另案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八十七年度侦字第一四三二二号刑事案件
侦查中证述綦详,自属真实。
郑希平为上诉人之受雇人,从事代客泊车业务,应注意
将受托停泊之系争汽车停放於安全处所,妥善保管汽车钥匙,依其情形并非不能注意
,乃其竟疏未注意,将汽车钥匙随意置放於未上锁之路边泊车台抽屉,迳自离开进入
餐厅取水,复未托人看管,致遭第三人窃取,自有过失。金亿镇公司所有之系争汽车
因而失窃,受有财产权之损害,与郑希平之过失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郑希平因过
失侵害金亿镇公司之权利,其行为即属不法,应构成侵权行为。上诉人虽辩称:黄义
雄与伊间就系争汽车有寄托关系存在,黄义雄可依债务不履行法则请求伊赔偿损害,
关於侵权行为之规定,即无适用余地云云。惟查系争寄托关系既非存在於金亿镇公司
与上诉人之间,自无碍该公司对於上诉人依侵权行为法则请求损害赔偿之权利,上诉
人此项抗辩并非足采。被上诉人依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一项前段规定,代位行使金亿镇公司对於上诉人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上
诉人给付伊二百四十一万六千零五十元及加付法定迟延利息,洵属正当,应予准许。
爰维持第一审所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驳回其上诉。
按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债,须损害之发生与加害人之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间有相当因
果关系,始能成立。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之客观存在事实,
依经验法则,可认通常均可能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条件存在,通常
不必皆发生此损害之结果,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即无相当因果关系;不能仅以
行为人就其行为有故意过失,即认该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关系。系争汽车及其钥
匙遭窃,系出於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为,郑希平未尽其保管系争汽车钥匙之注意义务
,通常情形,是否可认其均将发生被窃之结果,尚非无疑。原审就此未详加调查审认
,遽以上开理由而为上诉人不利之判决,尚嫌速断。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不当,求
予废弃,非无理由。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1/08 23:52)
9F:→ Eventis:相当因果关系的"相当"就是一种系基於不确定概念的评价. 11/09 07:48
10F:→ Eventis:在讨论时似乎可以从因果关系的目的,即在於特定损害的归责 11/09 07:49
11F:→ Eventis:原因事实(即特定赔偿义务人的范围)这一点推敲,虽然有倒果 11/09 07:50
12F:→ Eventis:为因之嫌,不过似乎也很常发现这种"因为这个人不该赔,所以 11/09 07:50
13F:→ Eventis:说没有因果关系"这种隐而不显的思考方式XD 11/09 07:50
14F:推 spreaddream:再请问一下,如果某甲是 无意间 损坏某乙的门锁 11/09 08:49
15F:→ spreaddream:就是说 某甲不知道自己已经把门锁弄坏了 11/09 08:51
16F:→ spreaddream:所以当然也没有告知某乙门锁坏了 11/09 08:51
17F:推 spreaddream:如果是这样的情形呢?甲不必负责的机率是否很高? 11/09 08:55
18F:→ lighthouse:在下认为跟可参酌医院失火案 以客观归责理论来解决 11/09 08:58
19F:推 spreaddream:补充一下,我说的负责是指某乙损失之财物的部分 11/09 09:00
20F:推 spreaddream: 遭窃 11/09 0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