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h (捷运装睡人)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契约...?
时间Fri Nov 6 22:24:56 2009
假设公法人向民间采购劳务,契约中已订价金与相关的工作项目
但私法人施作到一半,发现必须增加额外的开支,请公法人准许
将其中一项工作项目的费用移作多出来的开支,而被转移费用的
工作项目就不需再执行。这样的作法已经得到公法人长官的核可,
请问,这样程序是否有不当的地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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