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D0084 (我条野唔系你老母个度)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劳基法的一些问题 ~急~!!!!!!!!!! …
时间Wed Nov 4 15:17:10 2009
※ 引述《peace5566 (和平使者5566)》之铭言:
: 第十六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 各款之规定:
: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
: ,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 ------------------------------------------------------
: 稍微爬了一下文
: 问题是小弟最近要离职 不过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
: 请问要多久以前提出了(包含假日时间吗?)
你好
我想劳基法第十六条写得很清楚
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离职才有所谓的预告期间
因此未满一个月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
另外我要说的是
这第十六条基本上是给雇主fire员工用的
我们劳工应该要看的是第十五条再加上第十六条内所规定的时间
这样才正确
第 15 条 (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
但应於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除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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