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们要快乐*)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公然污辱罪~急
时间Tue Nov 3 10:56:11 2009
※ 引述《darren0924 (..)》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ORZ,
: 我跟好朋友的女友吵架,在对方的无名网志留言骂她
: 虽然不是指名道姓 不过是公开非悄悄话 所以对方去警局告我公然污辱罪(妨害名誉)
: 之後警局寄了通知书请我去警局应讯 我想问的是 後来我如果和当事人
: 也就是提告者私下和好了 也同意一同去撤销告诉 就能撤销吗
: 因为我私下找承办警员谈的时候 他一直说不行
: 顶多就来警局签和解书 然後获得不起诉处份
: 可是~~明明这是告诉乃论罪 是可以撤销的 跟 获得不起诉 这~~差很多吧
: 因为事关重大 所以我们一直还没去做笔录 所以想问一下
: 是真的不能撤销 还是警员的问题?..因为我们连撤销步骤都很了解了
: 只是对於警员的说词 很不能接受~~能帮我解答吗? 感恩~拜托了
不用拘泥在文字的用语啦
原po应该只是想知道若民事和解了,刑事上可不可以全身而退而已吧?
公然侮辱属於告诉乃论之罪,一定要被害人提出告诉最後才可能会有事
若被害人曾经提告,之後又撤回的话,依法检察官一定要作不起诉处分
我觉得警察也没有错啦,应该是你们沟通上对於用语含意认知上的落差而已
他可能以为,你是问他,若被害人在警局撤回,可不可以这样就算了
(至少"撤销"比较像这个意思吧?)
这若是在这种认知下,他当然回答你不行阿
你们和好了,他可是有一定的案件处理程序要走,无法就这样"撤销"
总之,原po不用担心啦,想办法跟对方道歉获得原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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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8.32.35
1F:→ darren0924:我就是担心"不起诉处分"也算一种素行记录 所以才想知道 11/03 12:12
2F:→ darren0924:能否撤回~~>"< 11/03 12:12
3F:→ Asiung:如原文版友之推文,纪录是会有的,只是一般人无法得知 11/03 16:19
4F:→ Asiung:其实看你要怎样去定义"纪录",以及这种记录对你实质的影响 11/03 16:21
5F:→ Asiung:要这起事件的相关文件因你们和解而消失是不可能的呀 11/03 16:21
6F:→ Asiung:若您所谓的记录,泛指这起事件的所有文件记载 11/03 16:23
7F:→ Asiung:那我想(但不确定)这种文件应该会暂时保存一定年限吧 11/03 16:24
8F:→ Asiung:总不会说你获不起诉後,检方就把他手中的相关文件撕毁阿XD 11/03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