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这是一个发生在我妈的真实案例 (有关窃盗)
时间Mon Nov 2 23:13:53 2009
※ 引述《CHUCK125 (勇气)》之铭言:
: 我这里有一个事件
: 是我妈妈在今年六月间发生的
: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
: 事情如下述:
: 我妈在士林知名礼品店"金兴发"买了一瓶体香液(售价69元)
: 因为觉得好用
: 於是後来再次前往购买一瓶
: 并有在店内使用过"之前已购买"的体香液
: 因此当走出店外时
: 被店员认定窃盗物品
: 并且不愿意调阅监视器录影带(我妈也不敢强烈要求)
: 而我妈患有超过15年以上的忧郁症(已判定为终身中度残障)
: 我妈认为店员在污辱她 辱骂她
: 让她感到极度害怕恐慌
: 以及对"警察"的负面印象及恐惧
: 之後被店员要求签下切结书(有盖章)
: 并支付 3500元 作为赔偿
: 而且店员连认为是我妈偷的那瓶体香液也不允许给她
: 我妈直到今天才跟我讲这件事
: 我很气愤不平
: 我也知道事隔已久
: 就算对方不是故意栽赃
: 录影带也可能已经销毁
: 而且也不一定能找到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对质
: 况且切结书等於承认我妈行窃
: 所以我想请问大家几个问题
: 1.请问这个问题是否还有补救的方法?
没关系,今年六月而已,现在才十一月,相差五个月,请先确定令堂有无
真实窃盗,如果真的有就去警局自首,可以换取减刑,再加上精神疾病因
素,缓起诉或缓刑都没问题;如果真的没有,店员犯的系强制罪与恐吓取
财罪,如文中所述有切决书是吧!?上面可是有写赔偿三千五百元就不报
案,这部份因刑法346条的客观构成要件中,所谓恐吓者,不以非法手
段为必要,申言之店家要胁令堂如不付三千五百元和解,就要去报案等字
句,令被害人生心畏怖遂而移转财物给店家,此行为该当本条客观构成要
件,又主观上,看也知道属於对於恐吓取财之发生属於明知并有意使其为
之,为直接故意;且无阻最违法性及罪责之事由存在,故本案店员该当本
罪。强制罪部份就不讨论了,因为光是玩对方346条就够了。
: 2.如果我妈真的是偷窃 那应该罚多少钱?
如果精神有障碍,属於刑法57条法官对於刑期可以酌减,如果又是自首
,属於得减刑,窃盗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只要检察机关知悉有犯罪情势就
要主动调查,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过跟恐吓取财罪比较,後者还
是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之罪,刑期更重。
个人良心建议,去告那店员恐吓取财罪吧!
: 3.请问有办法能让我妈成为禁治产宣告的人吗?
: 因为我妈平常都会花小钱买很多东西
: 但是会买很多很多(她抽屉同样的剪刀有十几把全新的)
今年11/23以後改成新制,令堂应该要走的是辅助宣告较为妥切。
: 以上问题希望大家能帮我给个方向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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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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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7.25
1F:推 hcya:精神障碍酌减,是刑法19条而不是57条吧~ 11/03 00:05
2F:→ ChrisBear:我是想说原事实部分没有提到窃盗当时系因精神疾病 11/03 00:09
3F:→ ChrisBear:而去犯案...就直接想说与窃盗案无关 转而思考57条 11/03 00:09
4F:→ ChrisBear:这部分我在想想好了 11/03 00:13
5F:→ lighthouse:切结书最多只是自白还需补强证据 但民事就没这问题…… 11/03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