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tpvl (醉心)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监听到案外案时,其内容是否有证据能力?
时间Mon Nov 2 13:38:03 2009
各位版上的大家好~~
小弟目前遇到了问题(就如标题所言)~~所以想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根据大法官解释631条
监听的权限已转由法官核可~~
请问...假设法官有核可检察官监听A案件~~
然而监听的过程中~~却听到有关B案件的内容~~
(A与B案件是完全不相关的!且B案件为轻罪)
那麽~~这份监听的内容~~能否用来当B案件的证据呢??
小弟本身是主张监听不能当B案的证据~~~但不清楚有没实务或学说上支持的论点~~
恳请大家能帮忙给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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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8.0.22
1F:→ Eventis:类推适用一目了然法则,就法理上而言,既然A案已有合法监听 11/02 13:47
2F:→ Eventis:票,排除其B案之监听证据,亦无从吓阻其下次仍就有监听必要 11/02 13:48
3F:→ Eventis:之a'案为监听,手段无法达成保护之目的效果,自欠缺其排除之 11/02 13:48
4F:→ Eventis:必要. 11/02 13:51
5F:→ Eventis:刑诉上相关的条文就是137I与152;简言之,都看(听,闻)到了, 11/02 13:59
6F:→ Eventis:让负责刑事追诉之公务员假装没这回事,就发见真实的要求来 11/02 14:00
7F:→ Eventis:说,怎麽都说不过去的. 11/02 14:01
8F:→ Eventis:不过这段论述应该比较靠近刑事诉讼法讲义(因为这个例子也 11/02 14:08
9F:→ Eventis:是王老师的课堂举例) 11/02 14:10
10F:→ lighthouse:另案监听(他案监听)问题已有不少文章讨论 杂志找找看吧 11/02 14:12
11F:推 kirilenko47:另案监听基本的看法是区分偶然听到另案或故意要听另案 11/02 14:21
12F:→ kirilenko47:偶然:因为违法程度低用158-4权衡。 11/02 14:21
13F:→ kirilenko47:故意:排除监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11/02 14:22
14F:→ jtpvl:谢谢大家的见解~~小弟的印象中知道这个在学说上颇有争议~~ 11/02 22:54
15F:→ jtpvl:但如今自己的家人面对有可能被起诉的状况下~~希望能多汲取大 11/02 22:57
16F:→ jtpvl:家的意见~~~以期能多提出一个以利我方的论点~~><~~谢谢各位 11/02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