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owonetwo (In 台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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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民物-已付价金/未办过户/20年後被继承/ …
时间Sun Nov 1 22:42:01 2009
以下为本题之欲作答方式,应该是没问题了。
三、2.
甲向乙购买土地,并已给付价金100W元,但未过户,经20年後,乙之土地由其独子丙继承
,期间甲均未曾请求过户,问:
A.丙可否主张时效抗辩而拒绝过户予甲?
B.如甲10多年来,在土地上已兴建一间茶艺馆,该茶艺馆是否为无权占有?
C.丙可否主张退还100W元而请求甲拆屋还地?
D.如丙将土地再转卖善意第三人丁,丁可否请求甲返还土地?请说明之。
答:
A.
可。
本件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乃系基於债权而发生,应有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与释字
107及释字164无涉。依民法第125条、第144条第1项、第1148条之规定,丙对甲取得时效
抗辩权。
故丙可主张时效抗辩而拒绝过户予甲。
B.
否。
土地方面:
甲本於与乙卖契约关系占有此土地,而乙将土地交予甲占有使用,为尽出卖人交付买卖标
的物之义务。又丙为乙之继承人,於乙死亡後,依法仍须继承乙之义务,不得指称买受人
甲依买卖契约(占有权源)之占有该土地为无权占有。(概括继受买卖关系)
茶艺馆方面:
凡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以占有标的物作为内容者,均在推定范围内而受保障。
本题甲受占有权利之保障而行使真正所有权人之权利,於土地上兴建茶艺馆,并原始取得
该建物之所有权,故该茶艺馆不属无权占有。
故丙不可指称该茶艺馆为无权占有。
C.
否。
因甲乙间有成立买卖契约关系,而丙是继承人,故有继承买卖契约之法律关系存在。若要
消灭此法律关系,则须有民法规定之终止或解除事由,方可解除。
故丙不可以主张退费拆屋。
D.
前提:依题意及丁所主张之权利,可推测丁已完成土地之登记
可。
丙基於概括继承将土地所有权让与善意第三人丁,该契约有效,因此由丁取得土地所有权
。
而甲乙间买卖契约,仅有债之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契约以外之善意第三人丁,故丁得基於
所有权请求该土地之前买受人甲返还该土地,甲不得以与乙之买卖契约对抗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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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是这麽说的:
来无影去无踪
惰性发就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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