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barett (该或不该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刑法346的问题
时间Sun Nov 1 22:38:57 2009
给你两个实务的判例 你就大概有谱了
42年台上字第440号:
刑法第346条之恐吓罪,系以恐吓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财物为要件,
故其交付财物,并非因畏怖心所致,其恐吓尚非既遂,上诉人虽於
十七日以恐吓使被害人生畏怖心,而被害人於次日携款前往交付,
乃出於警察便利破案之授意,并非因其畏怖心所致,自应仍以恐吓
未遂论科。
51年台上字第746号:
刑法上之恐吓取财罪,系以恐吓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财物为构成要
件,如交付财物并非由於畏怖心所致,而另有其他企图者,其恐吓
尚非既遂。
※ 引述《Jarjayes (南海毒书生)》之铭言:
: 老师说346这里的恐吓
: 要在"客观上"足以令人心生畏惧
: 但...如果有一种情况,假如我被恐吓,客观上是足以令人畏惧的
: 可是我心里根本不怕,但我同情他,还是给他钱
: 这种情况下成立恐吓取财吗?
: 如果成立,是既遂还是未遂? 我感觉有点被弄糊涂...囧
: 希望可以得到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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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arjayes:了解 感谢 11/02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