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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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民物-已付价金/未办过户/20年後被继承/ …
时间Sun Nov 1 18:42:37 2009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铭言:
: 甲向乙购买土地,并已给付价金100W元,但未过户,经20年後,
: 乙之土地由其独子丙继承,期间甲均未曾请求过户,问:
: B.如甲10多年来,在土地上已兴建一间茶艺馆,该茶艺馆是否为无权占有?
: C.丙可否主张退还100W元而请求甲拆屋还地?
解得超抖~~~~~
B、C 一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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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原因,包含本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在内。若占有物已证明系属他人所
有,而占有人对他人享有占有其物之权,即不能认为所有人对占有人得
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且不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占有尚非不得分离,
若系占有人基於本权之占有,所有人对之自有容忍其占有之义务。
本案甲之占有不动产,系本於其与乙间之买卖关系,乙将不动产交付甲
占有使用,系在尽其出卖人交付买卖标的物之义务。丙为乙之继承人,
於乙死亡後,办妥继承登记,依法仍须继承乙之义务,不得指称买受人
甲本於买卖契约(占有权源)占有不动产为无权占有。
再者,占有既属占有人对物之事实上管领力,为避免占有人就权利存在
举证之困难、基於维护社会安定之考量,直接赋予其受占有权利推定之
保障。凡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以占有标的物作为内容者,均
在推定范围内而受保障。本案甲受占有权利之保障而行使真正所有权人
之权利,於系争土地上兴建茶艺馆,并原始取得该建物之所有权,纳入
其占有管领力而得使用、收益之范畴,亦难谓无权占有。丙要求甲拆屋
还地洵属无据。
: D.如丙将土地再转卖善意第三人丁,丁可否请求甲返还土地?请说明之。
1.原解:按甲之占有权源系基於甲乙间不动产买卖债之关系,因此无从
对抗丁本於物权之优先效力 (72台上938);且甲丁间亦不存在
民法第九百四十一条之正当占有权源,故丁得请求甲返还土地
之不动产。
2.修正解:丙基於概括继承将土地所有权让与善意第三人丁,因此有效
之不动产买卖契约由丁取得土地所有权。惟甲乙间买卖契约
仅有债之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契约以外之第三人,故丁得基
於所有权请求前买受人甲返还所有物,甲不得以其与乙之买
卖契约对抗丁 (82台上3243)。
PS.因谢副院长的民法物权论系将最高法院72台上938与 82台上
3243并列,故可能产生原解语意有不清之处,蒙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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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法院72台上938判决、82台上3243判例
最高法院69年第四次民庭决议(一)
谢副院长-民法物权论 上册 第二篇 第二章 所有权 部分
下册 第二篇 第11章 占有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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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lowonetwo:谢谢解答,我消化一下QQ 11/01 19:28
2F:→ slowonetwo:消化完了~谢谢R大^^ 11/01 19:53
3F:推 slowonetwo:R大~请问一下,题目D.没有说丁有办理土地移转登记耶@@ 11/01 22:11
4F:推 slowonetwo:我觉得..应该在答案处标明"假设丁已完成土地移转登记" 11/01 22:25
5F:→ slowonetwo:不动产登记,具有绝对效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纵使其 11/01 22:26
6F:→ slowonetwo:登记原因无效或撤销,真正权利人亦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 11/01 22:26
7F:→ slowonetwo:本题甲为真正权利人,丁为善意第三人,若丁已完成此土 11/01 22:26
8F:→ slowonetwo:,则丁可请求甲返还土地。 11/01 22:27
9F:→ slowonetwo:我的答案想改成这样@@ 11/01 22:27
10F:→ Rhadamanthuz:其实可以从问句 和 丁所主张的权利 去推测 11/01 22:29
11F:推 slowonetwo:这是小考考题@@ 在想说要如何解XD (申论题不太会写.) 11/01 22:33
12F:推 slowonetwo:明天要考了,所以现在要把答案背起来了XDD 11/01 22:35
13F:推 ChrisBear:bc还可以 11/01 22:59
14F:推 ChrisBear:78司民法第二题,A地关系就是问题D的类似考题 11/01 23:10
15F:推 slowonetwo:好,我去看看 11/01 23:12
16F:推 slowonetwo:请问是在国考板吗? 11/01 23:16
17F:推 slowonetwo:我找不到>< 请问文章码是? 11/01 23:18
修改D题论述。并增列参考资料於後。
18F:推 slowonetwo:请问买卖契约仅有债之效力,是指丁与丙的吗@@? 11/01 23:57
19F:→ slowonetwo:我有点看不懂XDD 11/01 23:58
是指甲乙,增修加入文内。感谢~~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2.217.232 (11/02 00:06)
20F:推 slowonetwo:请问,我可以把它简化成下面那一篇我打的解答吗? 11/02 00:09
21F:→ slowonetwo:意思似乎相同0.0 但字省很多 11/02 00:09
22F:→ slowonetwo:不客气啦^^ 11/02 00:09
23F:推 slowonetwo:我还是用R大的解答好了,R大的比较详细XD 11/02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