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cya (我是圣诞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物权-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无效괠…
时间Sat Oct 31 22:02:58 2009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引述《hcya (我是圣诞红)》之铭言:
: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铭言:
: : 请以私信及回覆看板方式连络,谢谢。
: : 题目:
: : 甲之土地被乙占有,并伪造证件变更登记为乙所有,甲发现时已满20年,仍诉请返还?
: : 并涂销登记,乙则抗辩甲之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
: : A.问乙之抗辩有无理由?
: 无理由,
: 因依释字164号解释,
: 已登记不动产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民法767第1项中段)无消灭时效之适用。
: 这边有个问题是,实际所有人甲并非登记名义人乙,是否仍有上开解释之适用?
: 这根本不成问题,因为164原案就是要涂销登记碰上这个15年,
: 因此理由书中明确指出
: 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请求权,有如对於登记具有无效原因之登记
: 名义人所发生之涂销登记请求权,若适用民法消灭时效之规定,则因十五年
: 不行使,致罹於时效而消灭,难免发生权利上名实不符之现象,真正所有人
: 将无法确实支配其所有物,自难贯彻首开规定之意旨。
: 若登记人名实相符,依释字107类推适用即可(登记公示之效力)
谢谢E大的补充和指正,
在实际所有人非登记名义人时,是否仍可行使物上请求权的问题,
问题不是出在767I中段,而是在767I前段才对,
因为释字164号解释正是针对前者而做的,结论已经确定,
上文我写太快了。
然而,在实际所有人非登记名义人时,767I前段是否仍可适用,的确不无问题。
按释字107号之解释推导出「不应受时效限制」之理由,乃公示原则和负担税捐,
该理由此种情况并不成立,故此时767I前段应无该号解释「不受时效限制」之适用,
方为合理。
然而,依释字164号解释理由书开头即说明:
「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
所有物者之返还请求权,对於
妨害其所有权者之
除去请求
权及对於有
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之
防止请求权,均以维护所有权之圆满行使为目的,
其性
质相同,故各该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之规定,彼此之间,当不容有何轩轾。如为不同
之解释,在理论上不免自相矛盾,在实际上亦难完全发挥所有权之功能。」
既然767I「前段」和「中段」两权利「性质相同」,「消灭时效之规定不容有何轩轾」,
若前段要加上登记名义人方可行使,中段则不需要,则似与此意旨不符。
实务上则两者见解都有,
95年台上字第2412号判决和91年台上字第1504号判决就有相反的结论。
前者认为即使继承人一直未办继承登记,
後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仍不受时效限制;
後者却以继承人未曾登记为所有人,而认为时效已完成。
顺便一提,释字107号史尚宽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最後一段,
已经有点出该号解释文有上述两种可能结论的问题了。
这是实务上还算常发生的问题,
然而到现在实务上都还没有针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定见,
算蛮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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