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cya (我是圣诞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物权-有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之无效괠…
时间Sat Oct 31 17:41:19 2009
※ 引述《slowonetwo (In 台中 > <)》之铭言:
: 请以私信及回覆看板方式连络,谢谢。
: 题目:
: 甲之土地被乙占有,并伪造证件变更登记为乙所有,甲发现时已满20年,仍诉请返还土地
: 并涂销登记,乙则抗辩甲之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
: A.问乙之抗辩有无理由?
无理由,
因依释字164号解释,
已登记不动产之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民法767第1项中段)无消灭时效之适用。
这边有个问题是,实际所有人甲并非登记名义人乙,是否仍有上开解释之适用?
实务多采肯定见解,如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412号判决:
「又就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复请求权或除去妨害请求权,并无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消灭时效规定之适用,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一○七号及第一六四号解释明揭上旨;
上开所谓「已登记不动产」,系指已依土地法办理登记之不动产而言,
并非仅指已登记为请求人名义之不动产为限,
盖不动产真正所有人之所有权,不因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或基於无效原因
所为之移转登记而失其存在,苟已依土地法等相关法令办理登记,其回复请求权或
除去妨害请求权即不罹於时效而消灭。」
: B.又乙如主张不动产取得时效,是否有理?
民法769条:「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
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此「未登记之不动产」,
乃指未曾进行土地总登记之土地,而非仅指「未登记为实际所有人所有」,
实务及学说并无疑义。
甲之土地显非「未登记」之土地,否则甲不会取得所有权,
因此乙不得就该土地主张时效取得所有权。
不过依民法772条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倒是有可能。
: 并述之。
: 想法:
: A.
: 无理由。
: 因为此土地之移转登记有无效之原因,而乙并非信赖登记而取得所有权之善意第三人,
: 故不受保护,所以甲得诉请涂销乙之所有权移转登记。
乙的抗辩是消灭时效,您却回答善意取得,好像不太对喔。
: B.
: 我不会=.=
: 请达人帮解,谢谢XDD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59.127.192
1F:→ slowonetwo:谢谢解答^__^ 10/31 17:58
2F:→ Eventis:补充一下,时效取得地上权只是有请求所有权人为地上权登记 10/31 18:01
3F:→ Eventis:之权利.....(Orz...)..应该说向地政机关登记,而所有权人有 10/31 18:05
4F:→ Eventis:容忍的义务,但是应该有60台上1677判例之类推适用,尚未登记 10/31 18:06
5F:→ Eventis:为地上权人前,权利行使还是有相当限制. 10/31 18:08
6F:→ Eventis:依最高法院69年第五次民庭决议,此项权利并不得迳行对抗所 10/31 18:21
7F:→ Eventis:有权人(即仍属无权占有);例外系若已对地政机关声请为地上 10/31 18:22
8F:→ Eventis:权登记,依最高法院80年第二次民庭决议,法院应就是否具备时 10/31 18:23
9F:→ Eventis:效取得地上权之要件,为实体上裁判. 10/31 18:24
10F:→ Eventis:其想法应在於时效取得之登记请求权,并无登记义务人存在,只 10/31 18:27
11F:→ Eventis:是依法取得此项请求地政机关登记之权(68台上3308判例要旨) 10/31 18:28
12F:→ Eventis:似是将其当作一种债权,而依债之相对性,固不得对本权人主张 10/31 18:28
13F:→ Eventis:但依83台上3252判例,从向所有权人请求容忍登记来看,似还是 10/31 18:30
14F:→ Eventis:有物权性,只因为一个声请登记造成这种差异,也颇有趣:) 10/31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