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ius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商事法老师出的问题
时间Wed Oct 28 23:58:59 2009
: 感恩C大解题
: 其实我从E大的推文也有一些灵感
: 因为一般而言
: 侵权行为所指的过失责任 应该是抽象轻过失
: 若乙在此例中只有抽象轻过失但无具体轻过失
: 就会发生表哥无法主张契约责任 但可以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形
不会发生这种情形
可能是我之前说的不够详细 针对适用何种判断标准 以下再次说明
侵权行为指的过失要依不同的事件来判断
1.有仅具故意负责的 例如民355 366 等
2.有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的 例如 民175 410 434 等
3.有就具体轻过失负责的 例如民535前段 468等
4.有就抽象轻过失负责的 例如民535後段 590等
5.有就无过失负责的 例如174 187III等
如同H大所说的 民184I前段的侵权行为 为抽象轻过失规定
此为原则 而上述1-5就是个别因事物本质差异而有不同评价的规范
其与民184的侵权行为是相互排斥的 因此若在民535前段受任人已因具体轻过失的评价而
得出无过失的结果
便不会再次适用184条抽象轻过失规范之 否则 原本付予具体轻过失之人较低之注意义务
意义何在?
如果没有互相排斥 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 那麽上述1-3项适用的法条都没有意义了
因为就算事件本身不须要求侵害人有至抽象过失的较高注意义务 而给予较低义务即可免
於损害赔偿的特殊规范
若受侵害人可在184与特别规定中任意主张 那麽特殊规定的意涵何在?
再者 就如同前一篇所说的 在民535前段的判断中乙已无过失责任 表示他在法规范内 并
没有不法侵害甲的权益
至少是不需受法律评价的侵害 那麽 又何来184条所为的侵权行为呢
如果这样还不够清楚的话 可以参考李淑明 债法法总论一书 P90~91
李淑明在此是以民434(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有侵权行为) 及184作适用的比较
书中提及 受害人是否可用184请求赔偿 若采肯定说 则民434欲减轻承租人失火责任的意
旨规范将无法贯彻
其他论理过程可以自行参与 但就是如同我前面的意思 在请你参考看看^^
: 我想帮乙解套的方法
: 就是去讨论E大所说的 好意施惠
: 藉此去减低侵权责任所负的过失责任
: 而一并用具体轻过失的标准 与C大解法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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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loudius 来自: 114.43.116.129 (10/29 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