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商事法老师出的问题
时间Wed Oct 28 16:27:03 2009
※ 引述《cloudius ()》之铭言:
: 前面吃掉(喀滋)
: : 而且我也觉得有一点蛮奇怪的
: : 若是我用535来讨论无偿委任
: : 受任人的责任就比较轻 就不用赔偿
: : 可是万一委任人用184来请求 结果是要赔偿?
: : 那535不就形同废文?
: : 能否请各位大大阐明?
: 单就法理来回答你的疑问
: 民法535条之前段为具体轻过失 如果本案中的乙在你的判断之下
: 忘记关上车门并不超出於具体轻过失(也就是他今天送自己的东西也会那眯不小心)
: 那麽在乙已尽到注意义务 (别忘了过失的定义是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 在他无法注意的情况(以对自己的要求为标准) 又何来过失 更不可能有故意对吧
: 而民法184I前段条文内就写明了要因"故意或过失" 才能依据此条请求赔偿
: 既然乙(受托人)在具体轻过失的规范下无过失(之前解题的前提 但我觉得可以讨论XD)
: 那眯 甲(委托人)也无法依照184I前段请求乙赔偿
: 希望有帮你解答疑惑噜 如果我说的不对也请指正XD!!
感恩C大解题
其实我从E大的推文也有一些灵感
因为一般而言
侵权行为所指的过失责任 应该是抽象轻过失
若乙在此例中只有抽象轻过失但无具体轻过失
就会发生表哥无法主张契约责任 但可以主张侵权责任的情形
我想帮乙解套的方法
就是去讨论E大所说的 好意施惠
藉此去减低侵权责任所负的过失责任
而一并用具体轻过失的标准 与C大解法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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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oboks 来自: 114.136.14.128 (10/28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