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oudius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商事法老师出的问题
时间Wed Oct 28 15:50:28 2009
前面吃掉(喀滋)
: 而且我也觉得有一点蛮奇怪的
: 若是我用535来讨论无偿委任
: 受任人的责任就比较轻 就不用赔偿
: 可是万一委任人用184来请求 结果是要赔偿?
: 那535不就形同废文?
: 能否请各位大大阐明?
单就法理来回答你的疑问
民法535条之前段为具体轻过失 如果本案中的乙在你的判断之下
忘记关上车门并不超出於具体轻过失(也就是他今天送自己的东西也会那眯不小心)
那麽在乙已尽到注意义务 (别忘了过失的定义是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在他无法注意的情况(以对自己的要求为标准) 又何来过失 更不可能有故意对吧
而民法184I前段条文内就写明了要因"故意或过失" 才能依据此条请求赔偿
既然乙(受托人)在具体轻过失的规范下无过失(之前解题的前提 但我觉得可以讨论XD)
那眯 甲(委托人)也无法依照184I前段请求乙赔偿
希望有帮你解答疑惑噜 如果我说的不对也请指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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