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欢挖坑 XD)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王文洋与李宝珠
时间Wed Oct 28 01:11:37 2009
※ 引述《della44 (一生一世好好过)》之铭言:
: 王文洋代郭月兰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分配先请求2分之1,
: 就法理上而言,民法30-1条文是有此权利,
: 该文强调的是监於夫妻共同努力的财产,
: 但众所周知的事实上,李宝珠才是夫妻2人共同打拼的太太,
: 无人不知晓,於情於理来说,李宝珠也是配偶,
: 但是中华民国的法律只有保障原配偶,
: 李宝珠不算是继承人,真的什麽也没有吗?
: 这种二房三房的家族常可见到,
: 後代子孙对簿公堂的画面比比皆是,
: 说来讽刺,我就在先父往生二年忌日的今天成了被告之一,
: 老爸有个公司,来往客户都以为我娘是配偶,甚不知有原配,
: 我的亲娘如李宝珠,大妈则如郭月兰,大哥就如王文洋,
: 大哥叫大妈得三从四德,夫死听儿子的,
: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民法30-1,原配有绝对的立场要求,
: 但是法理不外人情,法官的看法真的是法在前头吗?
: 有无胜算?听说在美国李宝珠赢了官司,可有人知道?
释552号:.........为维护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
民法第985条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虽然第2项是74年新增
不过民法和刑法禁止重婚的规定已经施行已久
相信令尊令堂共同生活之初『不会不知道法律如此规定』
当初的选择不就是放弃法律上的配偶权利而选择爱情?
既然如此是要争什麽呢?
回过头来想
原配偶长期忍受夫妻忠诚义务的侵害状态
有人补偿她?
即使是近期64X号的大法官解释理由书
也只是表示事实上同居之异性伴侣必须被适度保护(现行法是完全无保障)
在现行民事亲属法,不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地位』
这样的法秩序不是刚刚被确立,而是行之有年
在结婚采登记主义後
法律婚和事实婚之间更加不可能以同样规格保障
再说了,只要令尊愿意,大可在生前以遗嘱做遗赠(在不侵害特留份的情况下)
也不是什麽都拿不到
甚至用保险、遗产信托都可能规避夫妻剩余财产差额请求权和特留份规定
法律上已经留下可行的工具
怎能再抱怨法律不看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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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饮酒者,旦而哭泣;梦哭泣者,旦而田猎。方其梦也,不知其梦也。
梦之中又占其梦焉,觉而後知其梦也。且有大觉而後知此其大梦也,而
愚者自以为觉,窃窃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与女皆梦也;
予谓女梦,亦梦也。是其言也,其名为吊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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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1F:→ della44:感谢@@这麽一说我看也不需找律师因应了 10/28 05:31
2F:→ Eventis:事实婚的可能又并非只有双人枕头,在法律婚之後更有可能. 10/28 07:11
3F:→ Eventis:即满足事实婚(甚至有公开仪式),但未经登记;故反而在法律婚 10/28 07:11
4F:→ Eventis:之後需要更考虑"这一种"事实婚(即双方及其社会环境)皆承认 10/28 07:12
5F:→ Eventis:其为"配偶"的状态,在法律上如何保障的问题.盖亲属法系习惯 10/28 07:12
6F:→ Eventis:的法条化,而非法理的强行化,社会习俗既承认其"婚姻"之地位 10/28 07:13
7F:→ Eventis:法律何德何能另外定义出不同的"一夫一妻良好风俗"呢? 10/28 07:14
8F:→ Eventis:附注:郭伯伯见解,事实婚并不适用妾,外遇,同居人,同性伴侣, 10/28 07:15
9F:→ Eventis:...等不被社会所接受的"元配",亦即上还是一夫一妻下的妻, 10/28 07:16
10F:→ Eventis:只是因为法律婚并没有取得法律上配偶的地位的情况. 10/28 07:16
11F:→ CrazyMarc:新近的大法官见解是如此啊,只是仍强调这属於立法政策的 10/28 10:08
12F:→ CrazyMarc:选择,解释理由书也只能建议如此修法 10/28 10:11
13F:→ Eventis:647不是已经说是"有配偶之人与婚姻外第三者结合"了吗? 10/28 23:10
14F:→ Eventis:这和上面"事实上仍然一夫一妻"不同啊,那是一夫两妻. 10/28 23:11
15F:→ Eventis:而且事实上夫妻的法律保障不管多接近法律上的配偶,仍然只 10/28 23:12
16F:→ Eventis:是事实上夫妻,并非法律上配偶,是不可等量齐观的,只是相较 10/28 23:13
17F:→ Eventis:於无亲属关系的"家属",立法上要考虑更予以保护. 10/28 23:14
18F:→ Eventis:是说再看了一次,有没有配偶都有写,的确是同样的意思Orz... 10/28 23:16
19F:→ Eventis:一整个没看完.......(逃) 10/28 23:16
20F:→ Eventis:但是大法官也提到"不免有违反平等权保障之疑虑",可见最後 10/28 23:17
21F:→ Eventis:是认为瑕疵程度轻微而采取的合宪性解释,而就性质上也确实 10/28 23:17
22F:→ Eventis:如此啊:) 10/28 23:17
23F:推 gadoma:不一定是事实婚吧...先确定结婚时间在74年修法前还修法後 10/29 12:47
24F:→ gadoma:修法前重婚只是得撤销啊...没撤销都是合法配偶 10/29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