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olkov (zzzzzz)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智慧财产权DRM保护的问题
时间Sun Oct 25 17:02:46 2009
愚见看法条的文义解释
80-2第1项 就是指自行移除DRM的情况
你可以依据这条文称他为侵权行为要件的不法行为
但若未侵害任何法益 亦未造成着作权的损害
处分自己所有物与着作权侵犯无关
也就是说 你破解你的 你要删掉你的 你要自己乱搞都没关系
但就不要散布这些破解的东西 造成着作权人着作权的法益侵害跟民事损害
96-1的罚则只罚80-2的第2项 可见80-2的第1项并非刑事不法
依据90-3条须造成损害 才有民事责任
: 单纯移除DRM动作并还未有法益侵害 因此立法者应是用危险犯概念去立法
: 只要对於着作权有危险 就提早处罚
: 那XP是不是也构成了危险? 使用者有可能拿作业系统来作重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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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3.125.202
1F:推 hoboks:感恩感恩 我也是跟您一样的看法 否则真的像白色恐怖 10/25 17:29
2F:→ hoboks:我再去问保智为什麽他会这样讲好了 10/2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