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guesttt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配偶坚持不履行同居义务/性行为的话?
时间Sat Oct 24 10:13:02 2009
想问的是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认定,以及到底适用到民法哪一条(我想确定法源依据)
感谢版友们先前的推文指点。
这麽想像好了。长得很丑的老富翁甲,和当初交往时互动亲密的乙女结婚。
甲并无家暴行为,但乙就是不想与甲从事性行为、永远不想(因为某甲又老又丑,
当初只是假装亲密),反正就是住在同一屋檐下就够了,要等到老富翁去世。平常乙也
对甲笑笑的没有叫骂、乙平常也有扫扫地做点家事;总之就等待到富翁去世就一次赚回本
了。
OK,甲也不会去强迫乙。
如今只是疑惑:乙婚後现出原形後,甲至少可以诉请离婚吧?
问题是,甲要主张乙违反了亲属法的哪种义务?请求权基础是民法
哪一条呢?
同居义务包不包含性行为的义务(可否强制履行是另一回事)?
(虽然我听到的说法是法院实务曾说包含)如果不包含,那麽算是不堪同居之虐待吗?
好像就不能说是。
如果是主张「其他重大事由」而准许离婚,
问题是这种「重大事由」是「因为乙违反『哪种』义务」?总该有个答案吧?
推论:如果乙永久拒绝与配偶性行为,被认为没有违反「任何」义务的话,
其实是不应受民事制裁的。
因为民法要保障乙作为甲的配偶的婚姻权利(包含等到富翁死亡後的遗产继承权)啊....
因此请教大家答案到底是何呢?请问若主张乙违法,要主张她违了
哪一条呢?
1F:→ snowtoya:动机是重点啊.. 10/24 10:21
2F:推 snowtoya:民法第1001条 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 10/24 10:24
3F:→ snowtoya:由者,不在此限。 不止前面要看,後面但书也要看啊 10/24 10:25
4F:推 chihchien:履行同居义务不等於是性行为哦 10/24 13:23
5F:推 Fuzishan:突然有个问题 如果男生老了 会不会有女生说男生没用了 10/24 13:53
6F:→ Fuzishan:由於男方无法性行为 诉请离婚 10/24 13:54
7F:推 chihchien:要看怎麽说服法官罗 10/24 13:57
8F:推 snowtoya:......难道你以为只要住在一起就是履行同居义务? 10/24 14:22
9F:→ snowtoya:虽然不是等同的概念,不过性行为是其一吧 10/24 14:25
10F:→ snowtoya:嗯,不过刚好奇GOOGLE了一下发现也有认为履行同居义务不 10/24 14:31
11F:→ snowtoya:包括性生活,有点惊讶,因为以前老师是说有的= = 10/24 14:32
12F:→ ggguesttt:我赞同楼上当初观点,只衍申疑惑:永远拒敦伦则违哪1条呢? 10/24 14:39
※ 编辑: ggguesttt 来自: 140.112.7.59 (10/24 14:45)
13F:推 ohaiyo0717:不能人道 可诉请离婚 我只知道这样 10/24 14:44
14F:→ snowtoya:嗯,要是不肯发生性行为不属於同居义务,那就於法无据 10/24 14:50
15F:→ snowtoya:如果属於,那就1052第二项吧 10/24 14:52
16F:→ snowtoya:另外,我刚翻了以前亲属法的笔记,老师确实认为性生活属 10/24 14:53
17F:→ snowtoya:同居义务之一环。只是我个人也同意这样的论点应会慢慢趋 10/24 14:54
18F:→ snowtoya:向否定(性自主)才是 10/24 14:54
19F:→ wjck00383:夫妻如均同意婚後不发生性行为,法律当然不需要干涉。 10/25 00:19
20F:→ wjck00383:但当一方不同意时,一方要用1052条二项的婚姻破绽来诉请 10/25 00:21
21F:→ Rhadamanthuz:那如果夫妻一方片面拒绝发生性行为,算不履行同居吗? 10/25 00:21
22F:→ wjck00383:离婚,当然也是他的权利,法院必须要针对个案做出审酌。 10/25 00:22
23F:→ wjck00383:至於履行同居义务实际上的功能仅在达成恶意遗弃的主观 10/25 00:23
24F:→ wjck00383:要件(40台上91、释字18号参照),故仅不发生性行为,却 10/25 00:26
25F:→ wjck00383:仍住在一起,不合於恶意遗弃的客观要件,纵然履行同居义 10/25 00:27
26F:→ wjck00383:务诉讼获得胜诉,也因为依强执法128条二项,不能强执 10/25 00:29
27F:→ wjck00383:,其实并没有甚麽效果。R大所述的片面不发生性行为,实 10/25 00:30
28F:→ wjck00383:济状况还是要看有无正当理由。如果没有却又住在一起,个 10/25 00:31
29F:→ wjck00383:人认为顶多是婚姻破绽就是。 10/25 00:31
30F:→ Rhadamanthuz:个人认同W大的看法、想法亦与之相近。认为:同居是指 10/25 00:41
31F:→ Rhadamanthuz:夫妻或情侣间共同居住之客观事实与愿同住之主观意思. 10/25 00:43
32F:→ Rhadamanthuz:覆核家暴法同居之相关定义,同居应不包含发生性行为 10/25 00:45
33F:→ Rhadamanthuz:之要件。若有学者认为发生性行为是同居之内涵或要件 10/25 00:48
34F:→ Rhadamanthuz:,应是其对28上2469号判例,做出错误反面解释而误解. 10/25 00:49
35F:→ wjck00383:家暴法与民法上的同居定义可能要随法律目的的不同,而有 10/25 00:54
36F:→ wjck00383:不同的解释。如果夫妻住在一起,没有正当理由,一方拒 10/25 00:55
37F:→ wjck00383:绝发生性行为,他方提履行同居义务之诉,应该会胜诉。 10/25 00:56
38F:→ wjck00383:民法上的同居意义涵盖性行为似乎也没甚麽不妥,1052条三 10/25 01:02
39F:→ wjck00383:款实务的适用上,固然涵盖日常生活的身体与精神上的暴行 10/25 01:04
40F:→ wjck00383:,性虐待也包括其中,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669号判例参照 10/25 01:05
41F:→ Rhadamanthuz:单纯提起履行同居义务之诉并无太大实益,因而管见认 10/25 01:09
42F:→ Rhadamanthuz:为仍应朝婚姻破绽之离婚方向思考。若以此为据,实务 10/25 01:11
43F:→ Rhadamanthuz:运作之律师不会仅提因未人道恐不符同居之点,必有其 10/25 01:12
44F:→ Rhadamanthuz:他理由作为辅助。至於上开所提69台上669判例亦无法完 10/25 01:13
45F:→ Rhadamanthuz:整说明 同居必定要有敦伦 之理。 10/25 01:14
46F:→ wjck00383:最高法院在该判例中使用"结合"来表示"敦伦"。那在结合时 10/25 01:15
47F:→ wjck00383:强命上诉人下跪,头顶盆锅....,是种"同居"之虐待。 10/25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