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有关民法184条第一项及195条第一项的问题
时间Mon Oct 19 16:29:54 2009
※ 引述《boboleo (还有多久?)》之铭言:
: 各位好
: 之前我在自己社团的隐版内曾经跟别人一起讨论过学弟曾做出一些伤害社团的言行
: 当时是民国93~95年的事情
: 而後来学弟在隐版看到
: 今年八月跑去告我,最近拿到简易判决
: 法官以这两条去判我要赔四万元 (不可能赔得出来)
: 我想请问一下
: 当时法官是写说其行为不以广布於社会为必要,及说我辩称文章仅有社团干部
: 才能阅读不足采是甚麽意思?
: 还有就是如果能证明他做的事情属实
: 及证明那的确是隐版
: 这样有办法上诉成功吗?
: 想请问民法的追诉期是多久呢?
: 如果我主张追诉期超过无效呢?
: 另外则是,从一开始学弟也没有寄过存证信函给我
: 这样程序上不会有问题吗?
: 还有就是,学弟也没任何证明为甚麽要我赔那个金额
: 这些直接自由心证就可?
: 感觉法官判的有点乱来..
: 谢谢大家帮忙
: p.s.之前学弟在网路上妨害我名誉的案子已判下来,我最後选择跟他和解
: 他却马上跑去拿这个去告我...
按90年台上字第646号判例
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其行为不以广布於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当之。
法官引用此则判例并无违法
此部分合先叙明
次按民法 184 195 197第一项规定
原波侵害学弟之名誉权
乃属一种侵权行为 学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
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小结: 学弟如果超过两年才提出 则你可以再上诉 用超过消灭时效来抗辩
最後根据你的问题
1.能证明他做的事情属实 及证明是隐版 对案件有帮助吗?
证明是隐版多少有帮助 至少对於求偿的金额能减低
证明他做的事情属实 就愚见以为
多少也是有帮助的
因为虽然判例说民法上名誉权之侵害非即与刑法之诽谤罪相同
但并没有说完全不能参考刑法上诽谤罪的法理
所以你可以参考刑法310 311的法条
想办法找出阻却违法事由与客观处罚条件 向法官解释
刑法上都不把你评论为法益的侵害了 何来侵害学弟的名誉权呢?
除了要保护学弟的名誉权之外 也应该一并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才对
2.没有寄存证信函 没有问题吗?
根据宪法第16条 人民有诉讼的权利 所以这部分没问题
不需要先寄存证信函才去法院告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3.学弟也没任何证明为甚麽要我赔那个金额 法官不会乱判吗?
基於慰抚金(俗话叫做精神赔偿)金额难以认定
总不可能证明说 我精神遭到极大痛苦 头发白了103根
一根10元 所以要求1030元赔偿 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立法者赋予法官极大的裁量权去决定金额
这是典型的诉讼事件非讼化的例子
在目前的法律下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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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 ISP:一审没提时效抗辩 二审不能提吧... 10/20 11:17
2F:→ hoboks:原则上二审是不能提出 但法官也应尽阐明义务 10/20 16:57
3F:→ hoboks:我再跟原波了解到底消灭时效过了没 10/20 16:58
4F:→ hoboks:我国实务上对於时效抗辩的见解也有分歧 未必不能提出 10/20 17:1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10/20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