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通奸罪
时间Thu Oct 15 14:59:55 2009
在通奸罪未废除的情况下
我投已婚嫖妓有罪一票
基於通奸为告诉乃论 提出告诉是配偶权利
想告就可以告
丈夫想做爱
就请带妓女去香港or美国做爱
或是去通奸除罪化国家开房间
这样太太想告也告不成
※ 引述《kakasaku (回家)》之铭言:
: 哈罗~大家好
: 今天课堂上
: 老师要我们去询问普罗大众 关於嫖妓与通奸的问题
: 这让我想到可以利用PTT该管道 获致社会的一般想法
: 问题如下:
: 您认为嫖妓等於通奸吗?也就是嫖妓者是已婚人士 是否该当通奸罪?
: 就社会实境而论 假设一夫嫖妓 其妻会不会控告丈夫通奸?
: 姑且不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为何
: 希望您们就自己的想法提出宝贵的意见
: 谢谢!!!
: P.S.也可以寄信给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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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59.229.19
1F:推 twsakura:有罪+1 但个人认为这条应该除罪化 民事高额赔偿已足 10/15 16:55
2F:→ jsports1:通奸除罪化在全世界是常态 在台湾可能跟废死刑差不多难 10/15 21:29
3F:→ snowtoya:情感上我认为两者都不该废,学理上...百家争鸣就不献丑了 10/15 21:45
4F:→ lorcas:除罪化+1 10/16 09:23
5F:→ windfly00:学你专嘘别人得文章闹版话语...废文 05/15 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