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性别平等教育法的一点点小问题
时间Wed Oct 14 21:24:08 2009
※ 引述《girl101 (我要谈恋爱 (B))》之铭言:
: 性别评等教育法
: 第16条
: 学校之考绩委员会、申诉评议委员会、教师评审委员会及中央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 关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组成,(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 但学校之考绩委员会及教师评审委员会因该校(任一性别)教师人数少於委员总数三分之
: 一者,不在此限。
: 请问什麽是任一性别?
性别,乃依人类身理外观性徵为客观判断雌雄之区别,或藉科学分析为XY染色体判定。
人类社会中依此判断标准,大多数人可被区分男性与女性,合称为两性;惟仍有少数例
外无法据此区分。
在我国户政实务仅做两性性徵区分,彰显在我国国民个人之身分证字号上。因此,非男
即女,别无他性。
任一 (Alternative),依法学文义解释方法应系指「或」、「择一」而言。故综观前述
任一性别,解为白话或可作「不论男性或女性」之谓。
到这边应该不难理解吧!? 不要问句中的英文单字了呦~~~
: 第19条
: 教师使用教材及从事教育活动时,应具备性别平等意识,破除性别刻板印象,避免性别
: 偏见及性别歧视。
: 教师应鼓励学生修习(非传统性别)之学科领域。
: 请问什麽是非传统性别?希望可以举例说明
这边的括弧标得地方怪怪的...
若是原PO这样标注做解释的话,「非传统性别」:应解释为男性与女性外的其他性别。
括弧应该括在【非(传统性别之学科领域)】
1.非 = 不是 ....应该没啥好解释的,作否定系辞用
2.要解释的是「传统性别之学科领域」
传统性别之学科领域,系指依旧有社会观念,以识字与否、体能、劳作种类、风俗、
民情等等,作为区分标准,套用於进入学习之专门学识领域。
举例:传统或许认为理工学科是男生学的,而文商领域是女生学的。
煮菜、下厨房应该是女生的事,但顶尖大厨确是男生。
: 第25条
: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经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属实後,应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自行
: 或将加害人移送其他权责机关惩处。
: 学校、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机关为性骚扰事件之惩处时,并得命加害人为下列一款或数
: 款之处置:
: 一、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 二、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 三、接受心理辅导。
: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第一项惩处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变)时,应给予其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
: 请问什麽是身分之改变? 希望可以举例说明
此处「身分的改变」,系指造成原职权的丧失、变更而言。
举例:参考因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3、6、8款之「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 第30条
: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依本法规定进行调查时,(行为人)、申请人及受邀协助
: 调查之人或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 请问这边的行为人是指加害人吗?
: 如果是 为什麽部统一称为加害人或行为人呢?
「行为人」之用法在法律上属於中性词汇,不带有任何褒贬意涵,仅是单纯冠以动作之
描述。而本条系在规范调查程序,因属调查即未有定论,故条文以「行为人」之中性词
汇称呼。
原PO可以对照一下文章上面的第二十五条即可知晓。上开第二十五条因已调查完毕,认
定所犯事实属实,而欲对其加以惩处时,条文即用「加害人」之词汇,以做区隔。
: 如果问的问题有点蠢还请多多包含
: 我是真的看不懂才来发问的
: 不好意思 麻烦大家了 谢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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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2.208.36 (10/14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