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rl101 (我要谈恋爱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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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性别评等教育法的一点点小问题
时间Wed Oct 14 09:15:50 2009
性别评等教育法
第16条
学校之考绩委员会、申诉评议委员会、教师评审委员会及中央与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之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组成,
(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但学校之考绩委员会及教师评审委员会
因该校(任一性别)教师人数少於委员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请问什麽是任一性别?
第19条
教师使用教材及从事教育活动时,应具备性别平等意识,破除性别刻板印象,
避免性别偏见及性别歧视。
教师应鼓励学生修习(非传统性别)之学科领域。
请问什麽是非传统性别?希望可以举例说明
第25条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经学校或主管机关调查属实後,应依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自行或
将加害人移送其他权责机关惩处。
学校、主管机关或其他权责机关为性骚扰事件之惩处时,并得命加害人为下列一款或数款
之处置:
一、经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时之性别平等教育相关课程。
三、接受心理辅导。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项惩处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变)时,应给予其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
请问什麽是身分之改变? 希望可以举例说明
第30条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调查小组依本法规定进行调查时,(行为人)、申请人及
受邀协助调查之人或单位,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请问这边的行为人是指加害人吗?
如果是 为什麽部统一称为加害人或行为人呢?
如果问的问题有点蠢还请多多包含
我是真的看不懂才来发问的
不好意思 麻烦大家了 谢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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