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rdEmpire (我操你姐的国家暴力)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兵役平等
时间Sat Oct 10 23:04:03 2009
女性不必当兵的理由是
「立法者鉴於男女生理上之差异及因此种差异所生之社会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系为实践国家目的及宪法上人民之基本义务而为之规定」
(大法官解释第四九○号)
但现在女性可以服志愿役
甚至还可以当两栖女蛙人
那麽兵役法只徵集男性服义务役
是否违反宪法中的平等价值?
反过来说
如果生理上之差异是可以当作兵役不平等之理由
那麽替代役这样的制度是否同样也违反平等原则?
因为女性可用生理上之差异作为不服义务役之理由
男性中某些身体有不适合服役者 却不能以此不服义务役
如果有替代役这样的制度存在
理论上就应该让这两种族群(女性、男性中身体不适服役者)都一视同仁的受到徵集
不是想引战
只是对这个问题有点好奇
我本身非法律本科系出身
论证不严谨之处还请包涵
先谢谢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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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5.1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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