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一定要配温开水)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不具律师资格,在诉讼哪方面能帮到当事人?
时间Sun Sep 27 17:30:16 2009
※ 引述《mrsu1980 (阿诏)》之铭言:
: ※ 引述《fulyh (...)》之铭言:
: : 请问一下,如果没有律师资格,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
: : 第一审、二审、三审,到底可以如何执行「类似」律师的工作?
: : 我因为不清楚,为了求知想请教版上大大们解说一下啊...
: : 听说如果有不具律师资格但想帮忙当事人的亲友,是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其他
: : 职务?
: : 可是诉讼代理人可以执行的「法庭上的工作内容」是?有没有相关限制?
: : 比如说我第一段请问的审级啦、诉讼种类啦等等呢?
: : 谢谢说明喔....
: 第一,二审若法官同意,就算无律师资格,仍可代为辩护
: 但第三审规定强迫要律师才可以辩护,其实也是保护当事者权益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师为诉讼代理人许可准则【民国 95 年 9 月 28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准则依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订定之。
第 2 条 下列之人,审判长得许可其为诉讼代理人:
一、大学法律系、所毕业者。
二、现为中央或地方机关所属人员,经该机关委任为诉讼代理人者。
三、现受雇於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从事法务工作,经该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委
任为诉讼代理人者。
四、经高考法制、金融法务,或其他以法律科目为主之高等考试及格者。
五、其他依其释明堪任该事件之诉讼代理人者。
第 3 条 当事人委任其配偶、三亲等内之血亲或二亲等内之姻亲为诉讼代理人者,
审判长得许可之。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诉讼进行中,已许可之诉讼代理人有不适任之情形者,审判长应依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撤销其许可。
第 6 条 本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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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辩护人一般都是要委任律师
(法条虽然有规定可以有例外,不过几乎未见过)
另外,告诉代理人就不限必须是律师
再补充,少年事件程序的「辅佐人」,原则也是要有律师资格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114.137.136.165 (09/27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