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网拍买家的留言算恐吓吗?
时间Tue Sep 22 21:10:02 2009
你在中华民国境内,当然要遵守中华民国法律,就算我国与美国药品标准不一,
在我国境内贩售,当然要依我国标准。
但是
法律是结果论,虽然实务上法官会考量过程,不过多数以结果论的情况下
如果你真的贩卖内含禁药成份的商品,你的确触法,而他也有检举你的义务或权利
他就算用假名、假电话购买商品,他就算讲了那一句话,你听起来不爽,
我不认为构成恐吓。
※ 引述《Elisal (人心险恶..)》之铭言:
: 我给负评的用意在不满对方用假名跟假电话"故意"的购买商品这种手段
: 并不是对揭露了我贩卖「政府禁止网路贩售的物品」
: 这部份是我自己不察,我并没有不认
: 对方用这种手段并不是第一次
: 她甚至"故意请人代购"台湾属药品的保健食品,然後去向卫生局检举
: 等於是故意陷人入罪拿检举奖金
: 难道为了可以检举人,再缺德的伎俩都可以用吗?
: 这没有引诱犯罪的故意吗?
: 而且商品并不是禁药
: 只是美国与台湾两国对於成份是否为药物的标准不一
: 就如同善存在美国跟台湾的认定标准不一一样
: 善存在美国就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
: 在台湾受限法令却是属药品,只能在药局购买
: 但并不表示在美国购买的善存就是禁药
: 很多时候保健食品吃出问题并不是药品本身的问题
: 而是使用者自己使用的剂量出问题
: 而且我从来都不赞成把保健食品当医疗用药吃
: 前来询问的买家有疾病问题我从来都是请他们去看医生寻求医疗协助的
: 我宁愿不卖他们也不要给人家错误的观念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铭言:
: : 不能说别人讲的话,让你心生恐惧就是恐吓
: : 单纯恐吓罪只有一种
: : 第 346 条 (单纯恐吓罪)
: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 :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 他并非在诬指你贩卖禁止贩售之物品,就你文中所述,你的确贩卖政府禁止在网路上贩卖
: : 的物品
: : 也就是他所言属实,也不会是诽谤
: : 而你对他的负面评价,在於在揭露了你贩卖「政府禁止网路贩售的物品」,而你的负面评
: : 价给的却不客观
: : 在你向对方的评价中写着「存恶心得恶果」,并不恰当,也许对方喜欢检举,但若有人因
: : 服用你的商品,受到成份中禁药的影响,谁能负责呢?他揭露这个讯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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