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c (每一天都珍贵)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有关大楼小公设摆放鞋柜争议
时间Sun Sep 20 22:57:06 2009
请问一下 我们家跟隔壁户的大门前有一小块地方是属於小公设
"管委会有明文同意各住户可摆放鞋柜(在双方皆同意情况下)"
现在问题是:一开始我们隔壁在那块地方摆满了两个鞋柜(我们家完全没放)
大约放了快一年 最近我爸因为觉得太不合理 於是也放置了一个鞋柜
占据一半的空间(在管委会的明文下是合法的,将他们原本的另一个移至旁边)
现在隔壁户当然就不爽 整个就乾脆要搞到大家都不要放 他就将他们的鞋柜
都搬进室内 然後说要去主管机关检举我们家放了鞋柜在那块小公设
(据说两户双方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摆放 则检举即成立 就是完全不能摆放)
而询问主委後 他们除非开整栋大楼的"住户大会"(要全体3/4同意之类的)
同意那块小公设每户可各使用一半放东西 则才有效力(即使另一户不同意也没办法)
总结以上 我有几个感到困惑的问题是:
1. 管委会同意後为何还是没有足够效力适用於全栋大楼,管委会不是被住户们选出来
代表全体住户的吗? "管委会"跟"住户大会"的权限分界和差异为何?
对於大楼的内部规约 依据的法源是?
2. 有关上述的问题 政府负责的主管机关是?我该向哪个单位反映或请问相关细节?
3. 针对这个争议 已经跟市公所申请要开"协调委员会" 但隔壁已经摆明就是不会出席
请问若协调委员会无法强制要求某一方来开会做协调的话 那实质上不就没意义了吗
某一方就是摆烂 不愿协调!应该要有某种程度的强制规定吧?
4. 若跟主管机关检举的话 有办法对整栋大楼做一个违规检验的动作吗?
我知道基本上检举时是只针对某一特定住户 而不会去做全面的检查
因为大多数住户都是两两同意一起共用一半的空间来放鞋柜
在这个情况下 大家都不觉得有必要来开住户大会去投票明文同意
"每户前面的小公设两户都有一半的使用权 可摆放物品"
(回到第一点 为何管委会同意的事项没有实质的执行效大 非得要住户大会同意不可?)
所以若是检举是能针对整栋大楼的话(虽然其他住户会觉得是被我们两户拖下水)
但只有在这个情况下 每一户才会愿意来开住户大会 且立即通过生效
5.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跟主管机关通报检举时 可以用匿名的方式吗?
不好意思 因为我对法律相关知识不够充足 因此以上的描述或用词可能无法太准确
希望对这方面熟知的人能为我提供一些建议 解说
万分感谢 (我爸爸已经为了这件事失眠好几个礼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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