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phistai (红杏枝头春意闹)
站内LAW
标题Re: [请益] 关於工会法的强制入会
时间Sun Sep 20 19:53:34 2009
※ 引述《cokoei (那年夏天我们都在)》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工会法里面的强制入会主义
: 第 13 条
: 工人拒绝加入工会时,经劝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会依章程规定
: 或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决议予以一定期间内之停业。被停业人於接
: 受加入工会後,得随时复业。
这一条条文是工会法施行细则第13条,不是工会法。工会法第13条内容是:
同一产业之被雇人员,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权之各级业务行政主管人员外
,均有会员资格。
不过我国工会法第6条确实是强制入会的依据。
据黄越钦先生的'劳动法新论'的内容表示,原先我国工会是自由入会制,
不过在对日抗战时,为了结合国力抗敌图存,才改为强制入会。不过实务上又
是另外一套,因为工会与政府跟企业主间彼此的关系,虽然强制加入工会,但
是工会接受政府跟企业主的补助,所以工会欠缺自主性,自然就无法代表劳工
跟雇主争取权益了,也因此工会法规定劳工强制入会,但是大多数劳动者仍然
处在於未经组织的状态。
已送审的工会法修正草案第7条的内容改成'以同一厂场或同一事业单位组织的企业
工会,其加入工会之会员人数已达全体得加入工会劳工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其余
未加入劳工,必须是个人同意後才加入工会。' 不过,这条条文在立法院引起争议
,不过从立法院议事纪录看来,将来工会应该是自由入会制度。
: 虽然我在知识家查过,也有人问过类似的问题,
: 很多人的回应是目前是可以自由选择要不要加入,
: 但令人很好奇的是,即然可以自由选择要不要加入工会,
: 那这里的的「予以停业」有没有强制性啊?!
: 现实生活好像没有(?)
: 如果没有强制性,那这条法律怎麽还没改?@@a
: 如果说是正在修,那为什麽现在可以不用强制执行?!(还是因为 情 理 法的顺序关系?)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1.32.105
1F:推 cokoei:感谢回应,但现在的执行情况是? 09/20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