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cifer (天长地久有时尽)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刑法的过失分不分类?
时间Sun Sep 20 12:31:21 2009
※ 引述《bota (llll)》之铭言:
: 民法讨论过失的时候,
: 有讲,分三种, 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
: 以具体过失为界,决定罚不罚?
: 那请问一下,
: 刑法的过失分不分类?
: 也就是说, 过失杀人,有没有重大跟抽像的差别?
: 并因此可以主张不罚?
刑法的过失是有分类的,只是分类的方式跟民法截然不同..
根本不能够相提并论,所以不妨分开来观察,而不要混为一谈...
或许立法论上有学者认为应该引进民法上重大过失的概念
但并非现行实定法所采纳...
我国刑法将过失区分为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其区分的标准仅在於行为人内心心态的不同
有认识的过失是行为人内心已经认识到犯罪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只是单纯希望好运或是
低估危险程度及高估自己的能力,而确信结果不会发生(刑法第14条第1项:行为人对於构
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
无认识的过失是行为人在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实现构成要件,但对於构成要件的实现具有
预见可能性(刑法第14条第1项: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
注意者,为过失。)
另外法律上只要是杀人,必定是出於故意,所以不会有过失杀人的用语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於过失,用语上要使用过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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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133.242
1F:→ kreuzritter:黑白书的过失篇章那边,一开始就有提到为何不分的原因 09/20 17:51
2F:推 bota:谢谢啦 09/20 18:50
3F:推 llzzyy01:的确,没有过失杀人这种东西 09/20 23:24
4F:→ Okawa:其实不用计较名词问题 今天要取名叫做过失杀人又有何不可 09/20 23:35
5F:→ Okawa:为了沟通方便 固然可以请对方也使用正确的专有名词 09/20 23:36
6F:→ Okawa:但要说『没有过失杀人这种东西』 也不免过於武断了 09/20 23:37
7F:推 jacklangel:因为杀人通常会理解成主动积极,所以殊难想像过失杀人 09/21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