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cowyaw (你靠腰喔)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性骚扰防治法第13条
时间Thu Sep 17 23:46:31 2009
今天收到日前受理我报案单位寄来的副本
想请问副本上面所列内容之问题该作何解?
说明二:本案经本分局调查结果认性骚扰行为成立,
本分局将依照性骚扰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
检附相关资料函请贵局续为处理。
问题一:依照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意思是?我需要再作些什麽?对哪个单位?期限?
问题二:说明二当中所提到的函请贵局处理,对照收件正本单位名称来看
我发现这个贵局指的是市政府劳工局!
为什麽是市政府劳工局呢?
*******感谢一楼版友说明,
令我不解的是这个案件是在我上班时被陌生人
(非职场同事,是营业地点的客人)骚扰,这样後续处理的单位还是劳工局?
职场性骚扰的话是针对同在一个职场工作的双方发生案件吧?
还请大家代为解惑,感谢各位~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195.202
1F:推 Okawa:因为是职场性骚扰吧 这种的属於行政处罚范围 不像25条是刑责 09/18 01:22
※ 编辑: Nicowyaw 来自: 118.167.195.202 (09/18 11:41)
2F:→ Okawa:我记得「场所内发生的性骚扰事件」也会归相关主管机关管 09/18 16:27
3F:→ Okawa:而且 就算是陌生人性骚扰 只要还没达到25条的程度 也是行政 09/18 16:27
4F:→ Okawa:处罚而已 09/18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