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as (ksas)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老板公然讲述性事是否构成性骚扰?
时间Thu Sep 17 22:42:33 2009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铭言:
: 名 称: 性骚扰防治法 (民国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2 条
: 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
: 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该他人顺服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或减损与工作、教育
: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
: 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 第 五 章 罚则
: 第 20 条
: 对他人为性骚扰者,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
: 万元以下罚锾。
抱歉,借这个文章问一下,上述提及"以歧视、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就可以视为性骚扰
但是如何界定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如果加害人觉的他是在公开场合拍拍肩膀打招呼(非抱或是搂,只有手部接触)
但是受害人觉得太靠近,不舒服(损害他人人格尊严?)
第三者觉得应该加害人是普通的行为,但是可能稍微热情...
由於受害人有这样的感觉,所以加害人就被视为性骚扰?
也许受害人觉得不舒服,需要尊重受害人的感觉,
但是加害人因此就被认为性骚扰他人,因而影响工作权或受他人歧视?
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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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Okawa:讲难听一点 任何事情只要用法律来管 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09/18 01:23
2F:→ Okawa:今天的制度显然就是在push大家不要乱碰别人身体 讲话内容要 09/18 01:25
3F:→ Okawa:纯洁乾净 这就是所谓「立法者的选择」 科科 科科 09/18 01:25
4F:→ Okawa:不过 工作场所OR校园的性骚扰问题 制度上还是优先让当事人 09/18 01:26
5F:→ Okawa:利用法律要求设置的协调机制 相互沟通以求解决 09/18 01:27
6F:→ Okawa:各种机构内部也要加强沟通与宣导 大家划好人际界线 09/1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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