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cifer (天长地久有时尽)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智慧财产权
时间Thu Sep 17 11:04:13 2009
※ 引述《vivi0922 (什麽鬼= =)》之铭言:
: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很乱,想请大家帮我忙......
: 去年我帮一位国小老师写稿
: 是关於写作引导的学习单
: 完稿之後我领到一笔不算太高的酬劳
: 当时老师告诉我,学习单要给学校学生使用的
: 但是就在这几天,我无意间发现,这些作品出现在某出版社的光碟里
: 内容几乎一模一样,这让我很震惊!不知道该怎麽处理
: 跟家人讨论过後,觉得不是被出版社盗用,就是作品被老师授权给出版社
: 现在回想起来,我觉得是老师把作品转给出版社,可能性很大
: 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立场向老师询问
: 我和老师来往的信件和原稿都在,可以证明我是原作
: (作文里的范例都是我的经历,很容易就查出来)
: 虽然我那时候收了稿费,但是作品用途跟老师说的都不一样
: 而且是认识的,所以当时没有打契约
: 我不知道我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 其实我也不是想跟他要钱或怎样
: 只是觉得感觉很糟,想要知道真相而已
: 请熟悉着作权的版友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着作权可以区分为着作人格权与着作财产权
着作人格权之部分:
其意义大致是指着作在法表时,必须保有原着作权权人的名义,以及内容没有
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就不可以任意修改....
着作权法第16条:着作人於着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於着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
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着作人就其着作所生之衍生着作,亦有相同之权利。
着作权法第17条: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着作之内容、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可资参照....
着作财产权之部分:
着作权法第22条第1项:着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着作之权利。
可资参照....
至於原po是否享有着作权?
可以联想到的争议有着作权法第12条的问题,也就是该着作权为何人所享有?
着作权法第12条规定: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
约定以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
出资人享有。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所以原po与那位老师所成立的应该是一个承揽契约(民法第490条参照),
所以要看该契约中约定着作权为何人享有,如果没有约定,着作财产权就是属於原po
的,当然承揽契约不是要式契约,不一定要用书面,口头讲了也算...
至於着作人格权本来就属於原po所有,这个是没有疑问的...
假设原po享有着作权,接下来要探讨的就是法律效果了...
如上所述,着作财产权人,专有重制其着作之权利。他人非经过着作权人的同意当然不能
重制....
同样的,如果要重制原po的着作,也必须要以原po的名义重制,或是表明真正着作权人为谁
如有违反,
在民事责任上,依据着作权法第84条规定:着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於侵害其权利
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类似民法第18条规定)
同法第85条(侵害着作人格权部分):侵害着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
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
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同法第88条(侵害着作财产权部分):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
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上,同法第91条: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着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着作权侵害。
讲了这麽多原po的权利,
老师也可能有他的权利可以主张,那就是主张他是合理使用....
案着作权法第46条规定: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及其担任教学之人,为学校授课需要,在合理范围内
,得重制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四十四条但书规定,於前项情形准用之。
至於合理使用,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要累积足够的具体个案,才能够大致描绘出他的轮廓
如果对诸多个案有兴趣,不妨去参考教科书,或是经济部的官员...
以上浅见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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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53.120
1F:推 gzgz:小女子浅见 本案倾向承揽契约 且未约定着作权归属 09/17 12:58
2F:→ gzgz:依着作权法第37条 探求当事人真意 契约未约定有漏洞则填补之 09/17 13:00
3F:→ gzgz:依通说目的让与理论 原PO可以去打官司了 09/17 13:01
4F:→ gzgz:因为外面出版社有营利意图 即重制与散布 (非国立编译馆) 09/17 13:02
5F:推 vivi0922:我大概有概念了..谢谢l大和g大!! :) 09/17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