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law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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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商业上之留置权有无相反见解或破解之道
时间Tue Sep 15 14:48:30 2009
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商人间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
与因营业关系而占有之动产,即可视为有牵连关系而成立留置权。
纵其债权与占有,系基於不同关系而发生,且无任何因果关系,
亦无不可。-----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669号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3669号判例指出商人间因营业关系,所生之债权,
与因营业关系而占有之动产,即可视为有牵连关系,且不论有无因果
关系(民法第928条、929条)
然此对商人之权益关系重大,亦即倘果系存有债务,但同时亦为债权人
(存在於合作厂商间的关系,承揽定做契约,双方素有合作)的话,
当真需受该判例拘束不可? 请诸位先进惠予高见,有无相反之见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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