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cifer (天长地久有时尽)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就凭这二字,就有刑事责任吗
时间Sun Sep 13 18:15:02 2009
※ 引述《vovorr (hi)》之铭言:
: 我有个堂弟,前几个月被警察抓到
: 说违反儿少法,但重点是我堂弟只是在聊天室"名称",写"包养"这二字
: 也没有公开言论,这样就被起诉了
: 重点是连人都没见到,也没有约出来,就凭这二字就被起诉了
: 请问真的有那麽可怜这样就有前科吗
: 还要从台中去基隆录笔录
: 感觉有点扰民
: ※ 编辑: vovorr 来自: 59.113.133.66 (09/13 02:24)
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29条规定: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至於事实认定上是否符合法条规定,似仍有待厘清......
至於本条规定之合宪性,大法官第623号解释已有明确说明,
有兴趣可以阅读之,并可以作为诉讼上攻击防御之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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