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cifer (天长地久有时尽)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父母离婚
时间Sun Sep 13 17:40:40 2009
※ 引述《otterbaby (Carlos)》之铭言:
: 我今年21岁,妹妹19岁皆还是学生,母亲为低级公务员,
: 几乎整个家计都是靠母亲在撑,父亲为计程车司机,非常
: 不负责任,十几年来,只在没钱喝酒时才会出门赚酒钱,
: 其余全都不管,偶尔给我们兄妹五百、一千,家里大小事都不顾,
: 甚至明明都在家,也不愿帮忙跑个银行办事,还要母亲请假去办。
: 父母为钱的事不愉快很久,今天,父亲突然决定要把房子卖掉,
: 赶我们三人出门,且一毛不给。他的说法是,房子为我爷爷在73年
: 付的头期款,那时仍未和我妈结婚,且这几年也有让我妈住,
: 所以不用分钱给我妈。至於我们兄妹,他认为,已经成年,
: 可以自己想办法,也不打算管我们。
: 很久以前,我就想劝父亲,但碍於身份且没收入,也没有说话的立场,
: 当初在选大学时,也是父亲承诺,支持我念书,我这几年自认表现不错,
: 周围的人也认为我应该继续念研究所。但以父亲的论调,他常常拿朋友辍
: 学的小孩来呛我,说他们已经可以自立赚钱,我应该自己想办法。
: 我母亲也不是嫌父亲赚的少,而是他摆烂耍无赖的态度,所以在我妈告知我
: 父亲的决定後,我支持离婚,但我想请问的是,在这样的情形,寻求法律
: 途径对我们会有好处吗?? 毕竟听说搞上法院也要花不少钱跟时间。
文中有关离婚部份:
按民法1050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
之登记。 另按第1052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
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恶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从而裁判离婚与两愿离婚得由您母亲自己选择,但裁判离婚必须具备上开事由,乃属当然。
文中有关原PO父亲对儿女未尽扶养义务部份:
按民法第1114条规定: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一、直系血亲相互间。
二、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
三、兄弟姊妹相互间。
四、家长家属相互间。
同法第1117条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
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亲尊亲属,不适用之。
原po父亲对原po依第1114条负扶养义务,但仍需符合第1117条之要件,也就是原po需:
1.不能维持生活 ,2.无谋生能力
按原文提到原po现在已经21岁,妹妹也19岁,即使不能维持生活,但亦可以认定具有谋生
能力,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再请求父亲扶养的.......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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