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uboy (我要租休旅车 新营)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请问几个未成年犯法的问题
时间Tue Sep 8 18:31:32 2009
第一.未满16岁抢劫 请问罚则为何
第二.未满16岁杀人.请问罚则为何
第三.未满16岁抢劫杀人.请问罚则为何
第四.请问以上会不会留下前科
请逐项详细说明之!!!
我有在知识+询问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90803714
答案如下
第一: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无期徒
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刑法第十八条:[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
其刑。]
又刑法第六十三条:[未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
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第四:
只要上述任一罪名判决有罪确定,都会登载於个人犯罪记录卡,
也就是留下前科案底......
..............................................................................
他的意思是说...
我问题中的未满16岁之犯罪者
不管是杀人、抢劫或者杀人抢劫
其刑责都是必须减轻的吗???
那我想要再请问...
在知识+中回答的网友所提出的罚则是取之於哪一条
可否有人可以指点迷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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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
爱情像梦一般的
虚幻 如痴如醉 到头来只是
梦一场
我说~~~ 爱情像PSP一般的
震撼 爱不释手 至始至终都是
王道
所以~~~ 谁说爱情是虚假的 谁说掌机不可发展
psp就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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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2.56.223
1F:推 JackeyChen:你可以先参看拙文 本板 #1AQ2duOR 篇文章 会有基本概念 09/08 23:41
2F:→ JackeyChen:贴文的人大概是把刑法条文贴一贴而已,几点要说明,少 09/08 23:43
3F:→ JackeyChen:年的前科请看少年事件处理法83-1,会有涂销的问题。 09/08 23:44
4F:→ JackeyChen:刑法18条是「得」减;63条才是必须减 09/08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