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bird (只说实话)
看板LAW
标题[讨论] 电影"破绽"中相关刑诉问题
时间Tue Sep 8 02:57:47 2009
简介:
於电影"破绽"中,被告(A )发现警察(B)和其妻(C)偷情,策画并开枪射杀C,
但妻未死(依靠呼吸器,子弹卡在脑中,检方无法取出,因取出会造成妻死亡),
检察官以杀人未遂起诉A。
审理过程中,因A之枪与B之枪调包,检测出来A枪没有击发,就不被认定为凶枪;
其次,侦查过程系由B参与,A在法庭上揭露B与C的关系,
致B的供词及A的自白因有被B迫害之虞,而失去证据能力,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A获判无罪。
之後A以先生身份,在法定程序下,拔掉C的呼吸器(此为合法行为)。
最後检察官发现枪被调包的真相,并找到凶枪,且因C呼吸器已被拔掉,
而可以取得卡在她脑中的子弹,和B身上的凶枪加以比对,而以杀人既遂重新起诉A。
疑问:
1.重新起诉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首先想问的是,是否能重新起诉?
或者跟重新起诉、一事不再理毫无关联,而是依422条第2款的"发现新证据"声请再审?
这里我所想的新证据,是指"发现凶枪",
因此符合判例认为(28年抗字第8号)
"所谓发见之新证据,系指该项证据事实审法院於判决前因未经发见,不及调查斟酌,
至其後始行发见者而言 "
2.为何能以杀人既遂重新起诉A?
拔掉呼吸器的动作既然是合法的,怎不是杀人未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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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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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4.3.83
※ 编辑: ctbird 来自: 219.84.3.83 (09/08 03:44)
※ 编辑: ctbird 来自: 219.84.3.83 (09/08 03:52)
1F:推 frankmen123:好棒的案例 09/08 04:25
2F:→ lighthouse:你拿我国判例去评美国判决 有拿明朝剑斩清朝官之嫌 :) 09/08 08:55
3F:→ ctbird:喔喔~我只是想知道如果是在我国的情况该如何处断?? 09/08 14:36
4F:推 deargan:你这问题的bug在於...在我国拔掉呼吸器不是合法的! 09/09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