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cebug (宅米)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对县市长的弹劾?
时间Tue Sep 8 02:55:21 2009
以下是本人曾贴在八卦版的文章:
地方制度法第84条
直辖市长、县 (市) 长、乡 (镇、市) 长适用公务员服务法;
其行为有违法、废弛职务或其他失职情事者,准用政务人员之惩戒规定。
政务人员惩戒规定是在
公务员惩戒法第9条:
公务员之惩戒处分如左:撤休降减记申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处分於政务官不适用之。
依照中央社新闻
http://tinyurl.com/mxer8w
公惩会应该也是依公务员惩戒法作出处分,
但问题是,若依地方制度法,
邝丽贞应该只能被处以撤职或申诫,而不适用其他处分。
本来已经忘了这件事,
今天又听到有人说,两小过处分并不违法,
想就『此一处分是否违法』的部分请教各位先进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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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217.138
1F:→ deani:林柏榕是被弹劾的首例喔 09/08 10:11
2F:→ ricebug:林的时代没有地方制度法,省县自治法没有类似条文 09/08 12:11
3F:→ Eventis:八掌溪事件李雅景也被弹劾. 09/08 13:23
4F:→ Eventis:不过这一篇应该不是在问弹劾,而是在问公惩会的惩戒吧@@a 09/08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