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0503330 (毛毛丁)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早期土地买卖但未办过户
时间Sat Aug 29 13:45:53 2009
※ 引述《Shuntyl (澄)》之铭言:
: 我有先稍微爬一下文,但大家情况都有些不同所以还是想请教一下 ...
: 我爷爷於民国五十三年向村里同宗的人买了一块地,在其上建了目前我们正居住的房屋
: 手上有当初的买卖契约但那时未去办过户,
: 据我的了解是因为当初这块地是对方家族四个人的共有财产
: 因为法律的问题所以无法过户
: 其後法律修改过後长辈也不清楚所以没去补办
: 而当初契约书上的卖主与见证人皆已过世
: 其继承人四个人其中一人把土地又卖给别人
: 且这当中很诡异的是中间有人打电话来我们家问是否有要卖地
: 所以我们现在有点怀疑卖主与买家是故意一地两卖
: 毕竟为何会有我们家的电话且问过後依然买下
: 现在对方提起告诉
: 要求
: 1.依民法767&821请求我父亲与叔叔排除侵害并返还土地
: 2.依民法179依无权占有系争土地要求我们赔偿损害
: 3.依民法767&821共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诉讼标的的价额
这个案例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虞
即所谓的矛盾行为与权力失效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1708号判例可资参考:a跟b有租赁契约,但是a过了11年皆未行使其
租赁权或是假处分等保全行为,任b在土地上建筑房屋,种植果树,耗费甚钜,始提发诉讼
,已请求除去地上物及交付土地,此情形虽非给付不能,但系权力滥用,有违诚信原则
所以要适用权力失效的法律原则,有以下要件:
1.在相当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
2.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信任债权人不欲其履行义务者
基於诚信原则不得再主张,惟"义务人对於权利失效要负举证责任"
本案例已过了40多年,应已过了相当时间,而且依对方这多年来皆不履行其请求权,且我方
确实与对方有买卖契约等"特别情事",理应可以适用权力失效原则
所以对方的要求,我方可以主张权利失效的抗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9.77.246.129
1F:→ cedric1982:这个案例事实有几点不甚清楚。 08/29 14:00
2F:→ cedric1982:当初契约签订是跟谁签? 08/29 14:01
3F:→ cedric1982:如果是四个人共有的土地,是不是只跟部分的共有人签 08/29 14:01
4F:→ cedric1982:当初不能移转过户的原因事实也不是很清楚。 08/29 14:02
5F:→ cedric1982:权利失效这样的主张是好的,但保守一点列为最後次序的 08/29 14:04
6F:→ cedric1982:抗辩比较好。去年有一则97台上2338与这个权利失效有关 08/29 14:05
7F:→ cedric1982:如该所有人明知占有人系基於与债务人间之债之关系 08/29 14:06
8F:→ cedric1982:而占有该不动产,对於债务人而言非属无权占有,惟为使 08/29 14:07
9F:→ cedric1982:其无从以债之关系为抗辩,脱免债务人容忍其占有之义务 08/29 14:08
10F:→ cedric1982:而受让该不动产者,其取得所有权既在妨害债权人基於 08/29 14:09
11F:→ cedric1982:债之关系为抗辩,则其行使物上请求权,自应认系以损害 08/29 14:10
12F:→ cedric1982:他人为主要目的,而为法所不许。谨供参考。 08/29 14:11
13F:→ cedric1982:另一则97台上950可能更贴切一点。 08/29 14:15
14F:推 Shuntyl:非常谢谢你们的回覆 08/29 15:59
15F:→ Shuntyl:我刚刚再看一次了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其上所写的是该土地 08/29 16:00
16F:→ Shuntyl:系亡父xx之遗产,对於继承手续改委托代书宇办理候过户给甲 08/29 16:01
17F:→ Shuntyl:方 据从父亲口中问到的是 卖主是四人其中一人 而另两人有 08/29 16:05
18F:→ Shuntyl:签名做见证人 所以的确是只跟部分的共有人签 少了一人 08/29 16:06
19F:推 Shuntyl:而无法过户的原因是 早期共业的土地无法分割 所以不能过户 08/29 16:10
20F:→ Shuntyl:真的非常谢谢你们愿意抽空回答 谢谢.. 08/29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