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nnylove (Happ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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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记两大过要到哪申述 该怎麽办
时间Fri Aug 28 18:38:02 2009
我是某公家医院的契约人员
他给我的理由是(可是并没有确切证据)
平时工作表现配合度差
对组长工作指派指示态度不佳
拒绝主任工作职务之指派
做事态度马虎
造成损失及品管无法通过
专业能力不足
在开考绩委员会的时候
院长最後还落下一句
我有给你解释了喔
那最後有什麽处罚就没意见了喔
结果今天就收到这个单子
以上的事情我都能够解释 根本不是我的错
如果我专业能力不足 就不会每次评审委员来 都是我在应付 问问题回答问题
品管能力看历届品管也可做证
是因为原本在里面的老公务人员能力不足 才会品管不通过 浪费试药
是我教导他们很多品管知识 品管才变好
(这点学术专员可以做证 , 因为是我在帮忙把学术专员的教学 慢慢教给他们)
会有这样的事情 是因为我们主管是个喜欢违法的人
偏偏他居然是考绩委员
有很多事情正在被调查局调查
之前还指使工程师 帮检验师做检验报告
被记者检举到卫生局
医院检验室狡辩是在做校正仪器
并非帮检验师做检验报告
因此卫生局也无可奈何
可是那阵子病人都说怎麽检验报告这麽不准
记两次大过就可以记丙等 不发给奖金并予以终止契约
我真得发现公家医院真得很黑 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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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3.4.164
1F:→ ikehunting:我建议你还是找律师,这问题恐怕无法在网路上简单回答 08/28 21:40
2F:→ ikehunting:至於违法问题,我想调查局、政风室、记者、检察官应该 08/28 21:40
3F:→ ikehunting:不是应该,或许可以帮你一些忙。 08/28 21:41
4F:推 a00503330:之前行政法课有教.....现在忘了= = 08/28 22:35
5F:→ wjck00383:应依公务人员保障法25条以下程序提起复审。依该法44条, 08/28 23:38
6F:→ wjck00383:须缮具复审书经原处分机关向公务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起 08/28 23:39
7F:→ wjck00383:。原处分机关会重新审酌原处分是否合法妥当。认有理由则 08/28 23:41
8F:→ wjck00383:撤销原处分并函知保训会。认无理由则维持原处分并函知保 08/28 23:41
9F:→ wjck00383:训会。如对复审20日内不为处分,依同法45条,保训会可依 08/28 23:43
10F:→ wjck00383:职权或复审人之申请,通知原处分机关将检送相关资料至保 08/28 23:44
11F:→ wjck00383:训会。案件如到保训会後,依同法61条进行程序审查。通过 08/28 23:45
12F:→ wjck00383:程序审查後,如认为复审有理由,依同法64条以下处理。 08/28 23:53
13F:→ wjck00383:无理由即依63条驳回。如对保训会就复审决定,可依同法72 08/28 23:54
14F:→ wjck00383:条向该管司法机关请求救济。或有同法94条事由,向保训会 08/28 23:55
15F:→ wjck00383:申请再审议。........行政法课是这样教的。 08/28 23:56
16F:→ cedric1982:案例事实一开始就言:公家医院的契约人员, 08/28 23:57
17F:→ wjck00383:可能可以用公保法102条准用。 08/28 23:59
18F:→ cedric1982:那麽显然不具备公务员资格,不适用公务人员保障法。 08/28 23:59
19F:→ cedric1982:判断关键应该是在劳动契约的终止是否合法。 08/29 00:02
20F:→ wjck00383:公保法102条四款应适用於各机关的以契约雇佣的人员。 08/29 00:03
21F:→ cedric1982:劳动契约终止是否合法与主管是否有职务上违法无关。 08/29 00:04
22F:→ cedric1982:第四款所谓各机关依法...应指行政机关,而医院是 08/29 00:34
23F:→ cedric1982:财团法人,讨论上应以第三款为宜。 08/29 00:34
24F:→ cedric1982:而第三款所谓公营事业依法任用之人员, 08/29 00:35
25F:→ cedric1982:以依相关公务人员任用法律或依该等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 08/29 00:36
26F:→ cedric1982:进用者为限,不宜将「依法任用」之人员,任意扩张 08/29 00:36
27F:→ cedric1982:扩张其范围。 08/29 00:37
28F:→ cedric1982:所以,当事人是否依法任用这部分,需要进一步事实调查 08/29 00:38
29F:→ wjck00383:医院不一定为财团法人。如台大医院、成大医院、三军总医 08/29 00:57
30F:→ wjck00383:院、荣民总医院均为公家医院,但非财团法人。 08/29 00:59
31F:→ wjck00383:原po与该公家医院关系,如系为约聘人员。其契约性质系私 08/29 01:04
32F:→ wjck00383:法或公法关系。我国实务过去采私法契约关系说,就此可参 08/29 01:06
33F:→ wjck00383:见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号、最高行政法院46裁字27号判例与 08/29 01:08
34F:→ wjck00383:最高行政法院51裁字49号判例。惟以上两判例均分别於91年 08/29 01:11
35F:→ wjck00383:经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不再援用。依人事行 08/29 01:13
36F:→ wjck00383:政局新近见解,此聘雇契约应属行政程序法135条所称之行 08/29 01:13
37F:→ wjck00383:政契约(陈敏,行政法总论,五版,页1071)。故原po对被记 08/29 01:16
38F:→ wjck00383:二大过争议,浅见以为应循公法救济途径为之,方属妥适。 08/29 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