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Blue Blood)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公法上不当得利
时间Fri Aug 28 00:41:05 2009
※ 引述《mysheros (123)》之铭言:
: 因为程序上一些问题
: 军方多发了薪饷给某位退伍人员
: 请问军方应该怎麽追讨呢
: 我的想法
: 因为对方已经退伍,发行政处分请求返还应该行不通
: 所以应该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吗
: 感谢回答
壹、公法上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
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理论之建构,应类推适用民法不当得利之法则,要件如下:
一、须有财产直接发生变动
二、无法律上原因获有利益
三、属公法法律关系之争议
四、所受利益须无免予返还之情形 (民法182I)
贰、对受领公法上不当得利者之「追缴」
依民法182II,受领公法上不当得利者应返还现有利益,并附加
利息;如有损害,并负
赔偿之责 (行政程序法127II准用民法182II、最高行政法院 87判1945、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90诉1707)。
叁、诉讼途径
一、学理见解
(一)由给付行政主体依行政程序法8I对之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二)倘有法规依据,於例外情形,主管机关亦得作成命相对人返还为内容之行
政处分,并待处分确定後予以执行。
二、实务见解
(一)台湾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诉184裁定
1.作成请求返还之行政处分後,可迳送强制执行
若行政机关已经以行政处分向人民命令缴回误发之行政徵收补偿款,经
送达人民後即生行政执行力。
2.「无」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诉讼的必要
人民逾期不履行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自得依行政执行法11I、
4 但书规定,移送行政执行处依法执行,而无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
般给付诉讼之必要。
(二)最高行政法院93判604号判决、最高行政法院93判1595号判决
1.作成请求返还之行政处分後,可迳送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请求受益人返还一定之「溢领金额」,(请求返还之行政处分)
若合於行政执行法 11I所称:依法令负有公法金钱给付义务之要件,行
政机关得以书面通知限期履行,若逾期不履行迳送执行。
2.亦「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尔後,溢领人如拒不返还,处分机关(亦)得依行政诉讼法8I规定,提起
一般给付诉讼,请求裁判以取得执行名义,难谓无其必要或起诉欠缺权
利保护必要之要件。
肆、建议
管见认为上述学说见解及最高法院两则判决较为可采,因此建议如下:
一、以符合行政执行法11I要件之行政处分,命令该员缴还「溢领薪资」,得加计利息
二、若该员逾期拒不缴还,亦得依行政诉讼法8I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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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2.212.60 (08/28 01:08)
1F:推 mysheros:非常感谢 让您花这麽多时间解答 实在不好意思 再次感谢 08/2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