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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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大陆地区是否适用刑法第7、8条?
时间Mon Aug 24 15:48:40 2009
※ 引述《twsakura (Desert Rose)》之铭言:
: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7和第8条规定
: 我国人民在我国领域外
: 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
: 对我国人民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 适用我国刑法
: 但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又规定
: 大陆地区是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Orz
: 那如果假设有以下情形:
: 1.台湾人在大陆对大陆人犯最轻本刑未达3年之罪
: 2.台湾人在大陆对大陆人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罪
: 3.大陆人在大陆对台湾人犯最轻本刑未达3年之罪
: 4.大陆人在大陆对台湾人犯最轻本刑3年以上之罪
: 应该要怎麽论处呢?
: 问题有点凌乱,请见谅
: 简单说来就是想请问,大陆地区人民在我国刑事法律上的定位
: 谢谢
民国82年至85年间曾有一台商周梁鸿在中国福州担任"福州金匙油脂"制造有限公司总
经理时,浮报公司向股东借款金额,且命不知情会计做假帐,在从中诈取1924000元
借款利息。
後周梁鸿被检方依诈欺及伪造文书罪罪起诉,案经士林地院江翠萍法官审理後,认定
该公司未在台湾设立法人登记,而是中国法人公司。且诈欺与伪造文书均非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并不适用我国刑法处罚,故判决无罪。
判决指出我国虽宣称拥有大陆地区主权,然衡诸国际形势。大陆地区目前是由另一政
治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事实上非中华民国主权所及的地域,所以在大陆地区犯
罪应属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嗣检察官上诉台湾高等法院指摘原判决不当,表示我国刑罚权的行使能否及於大陆地
区,是事实上行使不能的过渡期,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在88年度上易字第3571号
判决中,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此判决因过去二审均采"统一"见解,88年上易字3571号判决,在配合在当时总统特殊
国与国关系论的政治情势下,有很高的指标意义。在本案之前,以往实务界仅一件由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叶建廷审结的自诉案,因自诉人未上诉而成为确定见解。
刑一庭李相助庭长认为,合议庭从国家主权观点认定我国刑罚权不及於大陆地区。在
政治上两岸关系随时空不同有所调整,但在司法上,刑罚权是跟着国家主权走的。无
论两岸关系如何发展,"国家主权到哪里,刑罚权就到哪里。"
又李庭长以为我国宪法虽把固有疆域通通纳入固有疆域范围,但依国际现势,大陆地区
确已由另一政治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统治,故事实上已非我国主权所及范围。
惟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认为以上判决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在89年
度台非字第94号判决中撤销原审与第一审判决违背法令部分。理由再次肯认统一论,不
再赘述。其判决效力也不影响被告,被告最後仍是无罪的。
个人则认为最高法院见解有待斟酌,赞同高院的见解系因其合於法理且务实。
以上参见台湾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3571号判决;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94号判决;
联合报88年12月8日,8版社会传真的报导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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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44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210.69.124.44 (08/24 15:49)
1F:推 twsakura:感谢回答~ 个人想法同高院,只是没想到会扯到非常上诉... 08/25 00:30
2F:→ wjck00383:这篇是从一件案子的流程看实务对领土问题的态度.....^^" 08/25 00:42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61.228.245.176 (08/25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