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men123 (jon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共同实施杀人预备行为
时间Sat Aug 8 01:08:19 2009
ABC三人 对D有深仇大恨
故相约共同计划 杀D
於某天晚上
ABC三人 持凶器在D家门口等待D回家
欲将其杀之
岂料D於返家途中 车祸死亡
试问 ABC三人 是否皆为 杀人罪的预备犯?
那与刑法28条是否 有所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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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121.93
1F:→ atzkgb:朝有的方向写 08/08 01:41
2F:→ frankmen123:不懂 若按28条 三人无法成立共同正犯 08/08 02:03
3F:→ frankmen123:那abc三人应该如何论罪 08/08 02:04
4F:推 ctbird:我怎麽觉得应该是客体不能 08/08 02:30
5F:推 ctbird:改一下我说法..为何预备犯不能够成共同正犯?预备犯又不是从 08/08 02:38
6F:→ ctbird:犯 08/08 02:38
7F:→ frankmen123:回楼上 因为28条有规定要以共同施行才会成立共同正犯 08/08 06:25
8F:→ frankmen123:因此 预备犯系尚未实行犯罪行为的状态 我在这卡死了 08/08 06:26
9F:→ Eventis:94年修法将28条由实施改为实行,理由明示排除阴谋共同正犯 08/08 06:52
10F:→ frankmen123:楼上没错 所以abc无法成立共同正犯 该如何论罪 08/08 06:55
11F:→ Eventis:与预备共同正犯的态样,详参本条94年2月2日那次修正的理由. 08/08 06:56
12F:→ frankmen123:这我都知道= = 我想知道abc应该如何论罪 (恳求) 08/08 06:57
13F:→ Eventis:个人认为每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可以构成预备杀人,主观客观都 08/08 06:58
14F:→ Eventis:具备,也没有达到不能犯所需要的重大无知的程度,所以应该会 08/08 07:00
15F:→ Eventis:朝各自论预备杀人(271III)的方向写吧@@a 08/08 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