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被仲介欺骗买到凶宅 该如何处理
时间Sun Aug 2 01:04:24 2009
※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铭言:
: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3.126 (07/31 22:27)
: → Eventis:不过在这个情况本约包含买卖与承揽两个部份,应可各自处理 08/01 04:13
: → Eventis:其法律效果.其与本案(买卖+委任)虽在相对人上有所不同,但 08/01 04:15
: → Eventis:在处理上似有可类比处.买卖部份解除契约时,依整体契约内容 08/01 04:16
: → Eventis:观之,承揽部份单独存在亦无实益,应可一并解除契约返还承揽 08/01 04:18
: → Eventis:报酬,惟因工作物的价金危险如何分配,则想不到解释上的好方 08/01 04:31
: → Eventis:法,或许可认为整体混合契约皆因同一缔约上过失瑕疵行为所 08/01 04:32
: → Eventis:致,依诚信原则,不许其就已支出的材料劳务损失,请求买受人 08/01 04:33
: → Eventis:分担. 08/01 04:33
: → panda101:?预售屋买卖我比较倾向就是买卖;不过随便 那不重要 08/01 07:22
: → panda101:好像有点误会 这边跟什麽危险 材料费无关呀 08/01 07:23
: → Eventis:我是说装璜的部份啊,这部份是承揽啊@@" 08/01 07:24
: → panda101:同样都是买受人之後自己在装璜 但其後发现为海砂屋 08/01 07:24
: → Eventis:买卖房屋的部份解约後价金返还应无问题,问题在装潢费用吧? 08/01 07:25
: → panda101:只不过因为是缔约後产生的 一样这种偏向信赖利益性质的 08/01 07:26
: → Eventis:我以为你指的是预售屋连带承包装潢的情况,通常都会一起做. 08/01 07:26
: → panda101:装璜费,不过无法以缔约上过失的说法来说明 08/01 07:26
: → panda101:那你误会了= = 如果是这样 那就不用举这个例子了 08/01 07:27
: → panda101:情况与之前一模一样 只是把它改成因为是预售屋 不可能 08/01 07:27
: → panda101:是缔约上过失 所以本约是承揽是买卖在这边不是重点@@ 08/01 07:28
: → Eventis:预售屋又是海砂屋的话,那就用消保7吧......^^ 08/01 07:30
: → panda101:消保法无法解决吧= = 消保7是在请求固有利益 08/01 07:31
: → Eventis:"本法既未对於损害之意义及类型另设规定,则在法适用上,自 08/01 07:51
: → Eventis:当回归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朱柏松,消费者保护法论,1999, 08/01 07:52
: → Eventis:pp.105-106. "积极利益(履行利益)与消极利益(信赖利益)之 08/01 07:53
: → Eventis:分类原则上仅适用於契约法上;侵权行为时则不适用."曾世雄, 08/01 07:53
: → Eventis:损害赔偿法原理,修正2版,1996,pp.158-159. 08/01 07:54
: → panda101:稍作修正;我所谓的固有利益是指消保7保护客"权利"受侵害 08/01 08:11
: → panda101:固有利益本质本来就是侵权行为@@消保7一般说 08/01 08:11
: → panda101:法就是保护权利 不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诸如履行利益..等) 08/01 08:12
: → Eventis:此系有争议问题,学说见解并非一致,参见陈忠五,"论契约责任 08/01 09:14
: → Eventis: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台 08/01 09:15
: → Eventis:大法学论丛第36卷第3期,pp.51-pp.254,特别是pp.77-78,关於 08/01 09:17
: → Eventis:注41,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之范围所罗列之相同见解与不同见解. 08/01 09:18
: → Eventis:另就前揭朱师着作,同书pp.109-110,关於纯粹财产上损失得否 08/01 09:32
: → Eventis:适用的问题,其认为非为明文规定,则依民法216,似应可被论断 08/01 09:36
: → Eventis:为损害,惟朱师似亦认为为免过份扩张此项损害赔偿责任,纵作 08/01 09:37
: → Eventis:如此论断,仍应以"有基本法益,亦即人格或财产(物或物权)发 08/01 09:37
: → Eventis:生损害为前提" 08/01 09:37
: → Eventis: ^似不单指权利或利益,而带有评价色彩在其中. 08/01 09:41
: → Eventis:沉淀了一下觉得,争议与否并不是那麽重要,就结局上来说,还 08/01 10:51
: → Eventis:是会很大程度上受到前文本文中"情感上或合理上是应该要赔" 08/01 10:53
: → Eventis:只是单纯寻求作为支持的说理基础,使之不流於恣意应为已足. 08/01 10:55
的确 我的确是在想 怎麽样寻求实证法上的说理的支持基础
(但又不与其他的地方矛盾
比如消保7个人还是采财产指财产权
不能为了这边要解决这个问题 就因而改变)
而且纵然消保法有可能解决(7条还是指财产权
但将海砂屋此种商品自伤也认为是"所有权"侵害 其後支出之装璜
费作为权利(所有权)侵害後衍生的损害 (不过商品自伤我本身也是不
赞同系所有权侵害XD)
但还是有可能不构成消保关系
意思是 重点不在预售屋 预售屋的例子只是在说明 以缔约上过失说明不够圆满
所以 纵这边可以用消保法 还是可以举出一堆其他不构成消保法也不是缔约上过失的例子
所以 我是比较想 一般性的在民法上寻求解决
个人目前觉得 比较勉强可以接受的说法大概是
先前所提的:既可以请求履行利益赔偿 所以容许不请求履行利益而改请求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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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6.152
1F:→ Eventis:与其执着於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的区分,不如从赔偿的效果着 08/02 01:12
2F:→ Eventis:手.履行利益的损赔结果是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有如契约完整 08/02 01:12
3F:→ Eventis:履行,信赖利益的损赔结果,当事人利益状态有如契约未曾发生 08/02 01:14
4F:→ Eventis:而其与现存利益之差额即为所受损害,应全部填补之. 08/02 01:15
5F:→ Eventis:不过,瑕疵本身并不适用消保7,那个部份应该只有瑕疵担保. 08/02 01:29
6F:→ Eventis:不过如果忽略那些主张包括利益说的学说来用,硬是用权利拗, 08/02 01:30
7F:→ Eventis:我会用添附的用益价值下降,或是因而造成无法使用而需维持 08/02 01:31
8F:→ Eventis:相同水准的支出(不过後面这个拗太大了,一整个把它当像汽车 08/02 01:35
9F:→ Eventis:炸掉要兼赔用车费用一样@@a) 08/02 01:36
10F:→ panda101:是阿 就是从赔偿效果着眼 所以才说 所支出的费用(代办费, 08/02 08:41
11F:→ panda101:装璜费等) 不像是履行利益阿@@ 08/02 08:42
12F:→ Eventis:如果履行了告知义务,财产应该没有增减,可是回复原状以後财 08/02 10:00
13F:→ Eventis:产还是减少了啊@@? 08/02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