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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於这个判决 : : : : 这边关於不完全给付的部分 以及 损害赔偿16730元 这两部分 总觉得有些想不透 : : : : : : 1.这边有什麽给付义务的违反好像没特别说 : : : : 不知道是不是在契约书上的非凶宅栏 打 V 就不但会是瑕疵也变成给付义务一部了 : : : : : : 2.再来 关於损害赔偿 : : : : 如果成立不完全给付 损害赔偿的16730元部分(契税,代书费) : : : : 不完全给付应该是请求履行利益赔偿 : : : : 而履行利益赔偿应该是指 赔偿契约如有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即如同给付圆满履行的状态 : : : : 赔契税和代书费的费用 比较像是使之回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若有圆满履行本就会支出) : : : : 也就是比较像一种信赖利益赔偿(为取得给付所支出之费用) : : : : 毕竟 如果是拿来自住 也不会有什麽转售利益等履行利益 : : : : : : : : 做个逻辑推衍的假设: : : : : 假设没有买贵: 如果非凶宅的市价就是148万 也以148万购买 : : : : 原则上没有要转售的话 解约後返还支付的价金後 可以请求的履行利益就是0 : : : : 但返还价金後 这样的确还是有一笔16730支出费用的损害 : : : : 情感上或合理上是应该要赔 : : : : : : 不过如果真要认真细论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性质 又应该不属履行利益损害 : : : : 这边是比较难解的地方(当然别认真细究的话 就不完全给付-->损赔-->有支付费用损害 : : 因此要赔 ) : : : : 有没有高手可以就这部分做解释的@@ : : : 书记官 洪嘉慧 : : : 来源司法院判决书查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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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114.42.96.245 : : 推 RobertAlexy:判决有写 被告在契约有注明非凶宅 07/31 00:56 : : → panda101:嗯 我有看到~~我的意思是 会因为这样注明就变成给付义务 07/31 01:06 : : → panda101:了吗~~或者这样问,买卖契约上 注明"无瑕疵" 那给付无瑕疵 07/31 01:07 : : → panda101:之物会因此变成给付义务吗 07/31 01:08 : : 推 Eventis:卖方既担保无瑕疵,其自应依债之本旨提出无瑕疵之给付不是? 07/31 01:13 : 如果这样推衍的话 : : 往後在交易的时候问一句 这个东西有无瑕疵 老板说:没有 (口头回答 和契约书面写 : 应该无不同) : 这样无瑕疵就变成给付义务了 : : 那不负给付无瑕疵之物义务的 担保说 就彻底崩溃 : : 所以 我的意思是 : : 不排除经过约定 可以成为给付义务 但可能要审慎认定 : : 只以契约上注明无瑕疵(非凶宅)一句话带过就认定为构成不完全给付 说理似乎不够详尽 : : 推 AAANO1:推101 我觉得这是信赖利益的问题 07/31 12:09 : : → Eventis:损害可能为瑕疵损害或瑕疵结果损害,引用227II就应该不会有 07/31 12:17 : : → Eventis:此问题. 07/31 12:19 : 其实我对第二个问题比较有兴趣 : : 算疑惑很久的问题了 先说一下 你的说法感觉应该还是不大充足 : : 一般说法 瑕疵损害=履行利益 瑕疵结果损害=固有利益 : : 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亦不同 信赖利益虽原也是自己财产 : : 但是是为了获得给付 所从固有利益分出而自愿投入的费用 : : 所以227ii 只是在讲 除了履行利益外 固有利益也可以请求(本质就是侵权行为) : : : 这边这种比较像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性质 的类似的例子 : : 设买卖A屋 之後并作装璜 其後发现为海砂屋解约 并依不完全给付请求损赔 : : 一般都会想当然耳的觉得所支出的装璜费 自然就是可请求的损害赔偿 : : 也不会深究之 实务上判决应该都是这样判的 : : 感觉上的确应该是要可以请求比较合理 : : 可是细究之 就法条来论的话 如果用227条 说是履行利益的损害 一样也不太像~~ : : : : 附带提一小点 那个契税印象中 解约後应该是可以退还 严格来说似乎不是损害X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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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152.70 :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40.112.152.70 (07/31 15:17) : → Eventis:我也是对第二个问题比较有兴趣,严格来说这里比较接近缔约 07/31 15:20 : → Eventis:上过失,可是如果真用缔约上过失来检查反而比较不容易通过 07/31 15:20 : → Eventis:条文的严苛要求(虽然有个概括後门).而且在契约成立後也应 07/31 15:24 : → Eventis:该是直接适用违反先契约义务(告知义务)的债务不履行请求. 07/31 15:24 : → Eventis:虽然王泽监老师在他的债法原理讨论缔约上过失时认为纵契约 07/31 15:30 : → Eventis:成立後仍得据以请求,但本案所依"未能举证已尽查访系争房屋 07/31 15:32 : → Eventis:原有状况义务之事实",似属抽象轻过失,是否仍能适用245-1颇 07/31 15:33 : → Eventis:有疑问. 07/31 15:33 : → Eventis:另外前文写无瑕疵是用语有不妥,其意为当事人既将交易标的 07/31 15:37 : → Eventis:有关之性质明示於契约之上,则应有担保此项性质如相对人所 07/31 15:38 : → Eventis:提示之义务,即对於交易上视为重要的物之性质,当事人有明示 07/31 15:38 : → Eventis:的合意. 07/31 15:40 : → panda101:嗯嗯 如果用缔约上过失 的确就可以请其信赖利益了 07/31 15:58 : → panda101:像物之瑕疵担保和不完全给付竞合部分 王泽监和詹森林 07/31 15:59 : → panda101:有说过失未告知瑕疵可以构成不完全给付 印象中就有提到 07/31 15:59 : → panda101:德国就这部分是归在缔约上过失处理 不过最後为啥他们又 07/31 16:00 : → panda101:不采还是用不完全给付有点忘了; 另外,还有另外一种可能 07/31 16:00 : → panda101:的想法是,在解除契约的情形 容许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可以 07/31 16:01 : → panda101:任一请求,有学说就主张260条指的是信赖利益 07/31 16:01 : → panda101:不过我觉得260说是信赖利益的基础跟文义似乎不太合 不过 07/31 16:02 : → panda101:容许信赖和履行利益择一请求 似乎也是可以考虑的说法 07/31 16:02 : → panda101:也就是既然可以请求履行利益 那就容许不请求而改信赖利益 07/31 16:03 : → Eventis:260条主张信赖利益我昨晚找资料也有看到,写说是黄茂荣老师 07/31 16:04 : → Eventis:的看法. 07/31 16:04 我後来想了想 用缔约上过失说明 来请求信赖利益似乎也不圆满 举个简单的例子 把事实改为:出售预售屋 其後建成交屋後 支出装璜费後发现为海砂屋 请求解除契约并损赔 这时候 就跟缔约上过失没关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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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03.126 ※ 编辑: panda101 来自: 114.42.103.126 (07/31 22:27)
1F:→ Eventis:不过在这个情况本约包含买卖与承揽两个部份,应可各自处理 08/01 04:13
2F:→ Eventis:其法律效果.其与本案(买卖+委任)虽在相对人上有所不同,但 08/01 04:15
3F:→ Eventis:在处理上似有可类比处.买卖部份解除契约时,依整体契约内容 08/01 04:16
4F:→ Eventis:观之,承揽部份单独存在亦无实益,应可一并解除契约返还承揽 08/01 04:18
5F:→ Eventis:报酬,惟因工作物的价金危险如何分配,则想不到解释上的好方 08/01 04:31
6F:→ Eventis:法,或许可认为整体混合契约皆因同一缔约上过失瑕疵行为所 08/01 04:32
7F:→ Eventis:致,依诚信原则,不许其就已支出的材料劳务损失,请求买受人 08/01 04:33
8F:→ Eventis:分担. 08/01 04:33
9F:→ panda101:?预售屋买卖我比较倾向就是买卖;不过随便 那不重要 08/01 07:22
10F:→ panda101:好像有点误会 这边跟什麽危险 材料费无关呀 08/01 07:23
11F:→ Eventis:我是说装璜的部份啊,这部份是承揽啊@@" 08/01 07:24
12F:→ panda101:同样都是买受人之後自己在装璜 但其後发现为海砂屋 08/01 07:24
13F:→ Eventis:买卖房屋的部份解约後价金返还应无问题,问题在装潢费用吧? 08/01 07:25
14F:→ panda101:只不过因为是缔约後产生的 一样这种偏向信赖利益性质的 08/01 07:26
15F:→ Eventis:我以为你指的是预售屋连带承包装潢的情况,通常都会一起做. 08/01 07:26
16F:→ panda101:装璜费,不过无法以缔约上过失的说法来说明 08/01 07:26
17F:→ panda101:那你误会了= = 如果是这样 那就不用举这个例子了 08/01 07:27
18F:→ panda101:情况与之前一模一样 只是把它改成因为是预售屋 不可能 08/01 07:27
19F:→ panda101:是缔约上过失 所以本约是承揽是买卖在这边不是重点@@ 08/01 07:28
20F:→ Eventis:预售屋又是海砂屋的话,那就用消保7吧......^^ 08/01 07:30
21F:→ panda101:消保法无法解决吧= = 消保7是在请求固有利益 08/01 07:31
22F:→ Eventis:"本法既未对於损害之意义及类型另设规定,则在法适用上,自 08/01 07:51
23F:→ Eventis:当回归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朱柏松,消费者保护法论,1999, 08/01 07:52
24F:→ Eventis:pp.105-106. "积极利益(履行利益)与消极利益(信赖利益)之 08/01 07:53
25F:→ Eventis:分类原则上仅适用於契约法上;侵权行为时则不适用."曾世雄, 08/01 07:53
26F:→ Eventis:损害赔偿法原理,修正2版,1996,pp.158-159. 08/01 07:54
27F:→ panda101:稍作修正;我所谓的固有利益是指消保7保护客"权利"受侵害 08/01 08:11
28F:→ panda101:固有利益本质本来就是侵权行为@@消保7一般说 08/01 08:11
29F:→ panda101:法就是保护权利 不包括纯粹经济上损失(诸如履行利益..等) 08/01 08:12
30F:→ Eventis:此系有争议问题,学说见解并非一致,参见陈忠五,"论契约责任 08/01 09:14
31F:→ Eventis:与侵权责任的保护客体:权利与利益区别正当性的再反省",台 08/01 09:15
32F:→ Eventis:大法学论丛第36卷第3期,pp.51-pp.254,特别是pp.77-78,关於 08/01 09:17
33F:→ Eventis:注41,特殊侵权责任包括之范围所罗列之相同见解与不同见解. 08/01 09:18
34F:→ Eventis:另就前揭朱师着作,同书pp.109-110,关於纯粹财产上损失得否 08/01 09:32
35F:→ Eventis:适用的问题,其认为非为明文规定,则依民法216,似应可被论断 08/01 09:36
36F:→ Eventis:为损害,惟朱师似亦认为为免过份扩张此项损害赔偿责任,纵作 08/01 09:37
37F:→ Eventis:如此论断,仍应以"有基本法益,亦即人格或财产(物或物权)发 08/01 09:37
38F:→ Eventis:生损害为前提" 08/01 09:37
39F:→ Eventis: ^似不单指权利或利益,而带有评价色彩在其中. 08/01 09:41
40F:→ Eventis:沉淀了一下觉得,争议与否并不是那麽重要,就结局上来说,还 08/01 10:51
41F:→ Eventis:是会很大程度上受到前文本文中"情感上或合理上是应该要赔" 08/01 10:53
42F:→ Eventis:只是单纯寻求作为支持的说理基础,使之不流於恣意应为已足. 08/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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