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狗吵闹,环保局和警局互踢皮球吃案,我该怎麽办?
事实经过:
《一、吵闹来源》
我家在基隆市市郊,隔壁是一栋新盖好的公寓,正在请仲介贩卖,那栋公寓的建商
,在房子盖好後请了一个约5、60岁的老人,当该公寓的管理员。
那管理员养了三只狗,养在他们公寓的二楼後面突出的阳台。那些狗不时地会吠叫
外,还会惨叫哀嚎。我和我姊都曾经看过他踢他的狗,惨叫哀嚎应该是这原因所致。
我们家人严重被那狗的声音吵到,已经一个月了,曾经向该管理员反应,管理员说
养狗是他的自由,所以不做改善。
《二、我找环保局处理》
我在2009.07.29上行政院公害陈情系统﹙
http://0rz.tw/OYSPF﹚做陈情,30日见
事情没有改善,再上该网输入案件编号查询进度,见到上面说29日当天18:24:31 稽查
人员已至现场处理。
下午於是我打到该网页上留的电话﹙02-24660279﹚询问,对方说网页上显示「稽
查人员已至现场处理」是电脑自动回覆,言下之意他们昨天并未派人来处理。 并推说
这要直接找警察局,是警察局的责任。
我语带不满地挂电话,10分钟後显示为(02-24669446)的电话打来,说是环保局
的人,他们说如果警察不知责任是他们的,就告诉他们有〈基隆市犬只管理办法〉 为
依据,警察可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处理,并告诉我网页哪里可以查看到。
〈基隆市犬只管理办法〉:
http://0rz.tw/Hrm0V 进入後输入「犬只管理办法」按查询
,即可查到所有条文。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
http://www.tpde.edu.tw/6/LB009.htm
《三、我找警察处理》
01、30日晚间,状况一直没有改善,我打电话给社区的派出所处理,派出所派两名警员
A与B来,管理员於是下楼理论。B员警有要该管理员留下资料。
02、我向A员警说明狗会哀嚎的可能原因,说我亲自见过他踢他的狗,有虐狗嫌疑。A员
警就一直大声说,狗被虐要找「保护动物协会」,干嘛来找我们警察?!我说我只
是说明吵闹的原因而已,主要控诉的是狗吵闹不是虐狗,他才不再大声要我找「保
护动物协会」。
03、员警推说噪音的处置是环保局的责任。我说我已先找过环保局,环保局说是警察的
责任,所以我才找警察。员警叫我找环保局的稽察人员来再说。
04、因为下午的电话我在现场记不起来是手机中的哪一只,所以我就打电话给环保局全
省申告电话﹙0800-306033﹚,他们要我转打给基隆市环保局的稽察单位
﹙02-24215691﹚,这单位又叫我转打有仪器可测量的值班人员﹙02-24651115﹚,
但该值班人员还是说依〈基隆市犬只管理办法〉是警察的责任,而警察可依〈社会
秩序维护法〉第72条开罚,该值班人员并直言我被「踢皮球」了。
05、我要拿电话给两位员警听,要环保局人员直接跟员警谈这件事的责任究竟归谁,但
两位员警怎样就是不愿意接电话谈。但我说请环保局稽察人员来现场跟员警谈,员
警才表示现场来才愿意谈。
06、我告诉最後这只电话(02-24651115)的值班人员,说他们要派人来现场, 警察才
愿意谈,并留了现场地址,值班人员也说会尽快派人来。但是等了老半天,一直不
见人来,两位员警说另有要事必需离开,联络派出所中另一名C员警过来交替。
07、C 员警来後,等了一下还是不见环保局派人来,我就又打电话过去,他们才说他们
没有派人来,也不会派人来了。但C员警愿意和电话中的人谈责任问题, 电话中的
人还只是告知员警依〈基隆市犬只管理办法〉是警察的责任。
08、为此,以及为了「噪音」定义的问题, C员警和电话中的环保局人士吵了起来,後
来C员警就结束通话,还是把责任推给环保局。 之後管理员在和我及员警三人争论
後,同意将狗全数牵走,事情才获得了结。
09、员警不知〈基隆市犬只管理办法〉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哪里见得到,我就
自愿到派出所上网找给C 员警看。上网找到法条之後, C员警也看了,他说愿意再
和刚刚的环保局人员谘询看看,我说我用亚太打网外不便宜,可否用派出所的电话
打?他表示不行,不然他就不想再和环保局人员谈了,我只好再自己的手机打给刚
刚的环保局人员(02-24651115),因为C 警员看了法条愿意再跟他谈, 并谘询「
安宁」、「噪音」定义等问题,主要目的还是要厘清责任归谁。
10、他们谈话中,似乎对方说「即使是冷气滴水声,只要有人认定吵到自己,也算是噪
音」,但C员警表示不以为然、不可置信,就在双方没有共识下结束电话。
11、C 员警说,〈基隆市犬只管理办法〉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这两条法条上
所提及的「妨害公众安宁」、「制造噪音」等字眼太过笼统,他不相信民众能自己
认定什麽是噪音,一定要有「仪器」的相关单位来作检测,他们才有证据说那是「
噪音」,才能执法。但环保局一直推给他们,所以他们也不知道要如何处理,只能
良心劝导。
12、我一直问 C员警,能不能做个笔录?他就一直说没有「这种事」的单子能让我做笔
录。此时A员警也在警局,C员警问他有没有登记该管理员的资料, A员警说管理员
的资料全都是B员警登记的,而B员警已经回家了,所以自己完全不知情。C 员警於
是说他没看过全国有因为这种事判罚成功的案例,如果这次有就是头一次,我和他
都可以上头版了,而他上头版可能是被嘉许也可能是被笑。
13、同时,A 员警此时却好像忽然懂了法条般,说还是说可开罚,依法条怎麽说就可怎
麽开,罚金约在3000到12000元之间,但此说法和〈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 说的
罚6000元以下完全不同。我问 A员警,我可否直接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去
告那位管理员,他说不行,因为〈社会秩序维护法〉是不能用告的。
14、最後,C员警说既然他说会牵走,那就先看他改善得如何再说。我说我有录影,C警
说如果再不改善可再打电话到派出所,录影也可届时提供。但他说录音也可行,但
是录音如何能当成证据呢?我也听说过法院不受理录音为证据不是吗?总之,到最
後也没做笔录,他们就让我离开派出所了。
问题:
一、我这样算不算是真的被环保局和警察踢皮球了?又警察这样算是吃案吗?
二、如果我的确是被踢皮球和吃案了,而该管理员又没改善,或是以後遇到同样事情,
我该如何处理?
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究竟属不属於刑法?我真是不能依这条法直接去法院告
那位管理员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补充:
一、刚刚我上行政院公害陈情系统,重查我的案件进度,上面显示「案件已处理」,而
详内文後,发现他处理方式只是「移请相关单位查处-警察机关」, 说明只是复制
贴上〈基隆市犬只管理条例〉的内容,说不是他们的则任,本局已电洽并传真警察
局(三分局)依权责办理。
二、目前管理员只牵走两只狗,还留下一只,我还在观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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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XPXCXOXD 来自: 219.85.131.42 (07/31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