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波波)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被仲介欺骗买到凶宅 该如何处理
时间Fri Jul 31 00:49:46 2009
※ 引述《Kaixa (七号仓库)》之铭言:
: ※ 引述《sky2fly (())》之铭言:
: (四)又按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
: 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民法
: 第227 条第1 项定有明文。而在债务不履行,债务人所以
: 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系以有可归责之事由存在为要件。故
: 债务人苟证明债之关系存在,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 (给付不能、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而受损害,即得请
: 求债务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如债务人抗辩损害之发生为
: 不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所致,即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如
: 未能举证证明,自不能免责(参照29年上字第1139号判例
: 意旨)。查被告於高雄县冈山地区从事房屋仲介业务已10
: 余年,且其住处距系争房屋不远,业经被告自承在卷(见
: 本院卷第89、107 页),而原告因买受系争房屋业已支付
: 契税及代书代办费共16,730元乙情,此有原告所提出而被
: 告不争执其真正之收费明细表乙张在卷可凭(见本院卷第
: 110 页),是被告既系从事不动产经纪业者,以该行业多
: 属区域商圈之经营方式,对於区域内之不动产概况均有较
: 一般交易者为深入之掌握,纵被告前所买受之系争房屋为
: 法拍屋,亦不得解免其查知义务,本件被告既未能举证已
: 尽查访系争房屋原有状况义务之事实,而迳在系争买卖契
: 约书上注明「非凶宅」之字样,并将系争房屋出卖予原告
: ,足认被告所为之给付具有可归责事由之不完全给付,原
: 告依民法第227 条第1 项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其所受支出上
: 开费用16,730元之损害,依法自应准许。
关於这个判决
这边关於不完全给付的部分 以及 损害赔偿16730元 这两部分 总觉得有些想不透
1.这边有什麽给付义务的违反好像没特别说
不知道是不是在契约书上的非凶宅栏 打 V 就不但会是瑕疵也变成给付义务一部了
2.再来 关於损害赔偿
如果成立不完全给付 损害赔偿的16730元部分(契税,代书费)
不完全给付应该是请求履行利益赔偿
而履行利益赔偿应该是指 赔偿契约如有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即如同给付圆满履行的状态
赔契税和代书费的费用 比较像是使之回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若有圆满履行本就会支出)
也就是比较像一种信赖利益赔偿(为取得给付所支出之费用)
毕竟 如果是拿来自住 也不会有什麽转售利益等履行利益
做个逻辑推衍的假设:
假设没有买贵: 如果非凶宅的市价就是148万 也以148万购买
原则上没有要转售的话 解约後返还支付的价金後 可以请求的履行利益就是0
但返还价金後 这样的确还是有一笔16730支出费用的损害
情感上或合理上是应该要赔
不过如果真要认真细论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性质 又应该不属履行利益损害
这边是比较难解的地方(当然别认真细究的话 就不完全给付-->损赔-->有支付费用损害
因此要赔 )
有没有高手可以就这部分做解释的@@
: 六、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应就系争房屋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 ,据以解除系争买卖契约,请求被告返还买卖价金148 万元
: ,及原告主张被告应依民法第227 条第1 项规定负不完全给
: 付之损害赔偿责任,请求被告给付系争费用16,730元,合计
: 1,496,730 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之翌日即97年8 月1 日起
: 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 %计算之利息,应予准许。本件既已
: 就原告主张先位之诉部分择一判决其胜诉,其备位之诉自无
: 加以审酌之必要,附此叙明。
: 书记官 洪嘉慧
: 来源司法院判决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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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96.245
1F:推 RobertAlexy:判决有写 被告在契约有注明非凶宅 07/31 00:56
2F:→ panda101:嗯 我有看到~~我的意思是 会因为这样注明就变成给付义务 07/31 01:06
3F:→ panda101:了吗~~或者这样问,买卖契约上 注明"无瑕疵" 那给付无瑕疵 07/31 01:07
4F:→ panda101:之物会因此变成给付义务吗 07/31 01:08
5F:推 Eventis:卖方既担保无瑕疵,其自应依债之本旨提出无瑕疵之给付不是? 07/31 01:13
6F:推 AAANO1:推101 我觉得这是信赖利益的问题 07/31 12:09
7F:→ Eventis:损害可能为瑕疵损害或瑕疵结果损害,引用227II就应该不会有 07/31 12:17
8F:→ Eventis:此问题. 07/31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