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awa (ZARD Forever you)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利害关系人何以迳行逮捕通缉?
时间Thu Jul 30 19:04:24 2009
※ 引述《a856520 (木头人~!)》之铭言:
: 各位不好意思,今天我看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 里面有:“利害关系人,得迳行逮捕通缉之被告”
: 小弟的疑问就是宪法第八条提到:
: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
: 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反面不就是除了现行犯的逮捕跟司法、警察机关可以逮捕外其他方式都不能逮捕吗?
: 那刑事诉讼法这条规定是否有违反到法律的优越原则?
: 因为非本科系,所以如果问题不当的话,请多多包涵 ^^
一般教科书上似乎不会特别提到这点
我讲一下我的看法 你听听就好
一般教科书会说 宪法第八条所称「逮捕」系指广义的逮捕
包括刑事诉讼法所称「拘提」「逮捕」在内
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检警若要拘提被告 应遵循一定法定程序 始得为之
至於通缉 则是在被告已经逃亡或藏匿时 透过通缉之发布
使各地检警机关能够「见人就逮」 而不需要事先向检察官取得拘票
换言之 通缉之後的逮捕 也是「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所为的逮捕
至於为何规定「利害关系人」亦得逮捕通缉犯并送交检警机关?
个人认为这和「准现行犯」人人皆得逮捕之的道理是类似的
按准现行犯不过是被追呼为犯罪人而已 竟然就能授权一般人民逮捕之
则由检察机关传唤、拘提不到 进而发布通缉之人 似乎也可以比照办理
倘若认为通缉犯的嫌疑比准现行犯小 其逮捕程序应受更严格的限制
那麽刑事诉讼法规定仅限於利害关系人始能逮捕之 也算是有加以限制了
不过 要注意的是 早有学者质疑 准现行犯人人皆得逮捕的规定恐有违宪之虞
那麽利害关系人得逮捕通缉犯後送交检警机关的规定 也同样会有违宪之虞
至於在宪法解释上 如果要做合宪性解释 一个方法是
把刑事诉讼法上的「通缉犯」纳入宪法第八条所称「现行犯」的范围内
如果觉得超出文义范围太多 那麽另一个方法是 把这里的利害关系人解释为
警察机关之手足 故可包含於宪法第八条所称「警察机关」之范围内
当然 或许还是作违宪解释 比较能保障人权吧
上次不就有个见义勇为的醉汉 把人家情侣打情骂俏当作性侵害现行犯吗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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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父母应该像园丁,给树木浇水,除虫之後,就看他生长。
我们不会规定玫瑰要变成茶花。但是许多父母常常想把香蕉种成苹果。
~ 袁琼琼《孩子没有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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