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00503330 (毛毛丁)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肖像权
时间Wed Jul 29 23:17:22 2009
※ 引述《roc3345678 (追子)》之铭言:
: 小弟最近要投稿研讨会
: 论文中会用到一些公开相簿的个人照片(有些是公众人物)
: 我是都有放上相片出处
: 但有些相片非出自本人相簿
: 如果在研讨会中公开展示
: 或将来论文出刊
: 是否会侵犯到照片中人的肖像权呢
民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人格权侵害防止及除去权,以及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请求权
唯必要条件为侵害须具有"不法性"
肖像权为一般人格权(民法第195条所规定之其他人格法益)
这项判断要经过利益衡量+符合比例原则
本例是在学术研究,以及论文发表,对於我国社会应有实质正面的帮助
在学术方面的进步更具有实益,如此法益衡量的结果,本例并不具备不
法性,非谓有触法之虞
以上意见,供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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